林华坤案庭审
Z市人民法院。
双方进入白热化的辩论阶段。
原告辩护律师陈秋娆,“郭志超于20XX年3月20日20点30分在Z市教育东路权记砂锅粥店用酒瓶袭击林华坤,造成林华坤脑震荡,证据确凿,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被告辩护律师严靖曦竖起手指说道:“第一,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携带任何伤及器械进入权记砂锅粥店;第二,林华坤曾经伤害过我的当事人身体,在粥店言语上刺激和中伤的我的当事人,致使郭志超作出不理智的行为。属于过激反应,不能构成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主体要件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告辩护律师打量着被告人郭志超,“被告年满十八岁,案发当天状态清醒,经法医鉴定没有精神病史,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在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林华坤的身体造成伤害。”
被告辩护律师严靖曦数着手指头,“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是不是?”
原告辩护律师点头表示同意,“是的,本案已经构成林华坤轻伤。”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严靖曦扬了扬手中的医学鉴定报告,“林华坤只是轻微脑震荡,根本算不上轻伤。”
原告律师陈秋娆微微侧头盯着严靖曦,“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算不算轻微刑事案,这点还有待商榷。”严靖曦把郭志超的病历交给法警,“审判长,林华坤于是20XX年1月24日强行侵犯了我的当事人郭志超,我的当事人在无法申诉的情况下才作出不理智的行为。”
“无论我的当事人在此案前作出任何违犯行为,并不能作为洗脱被告犯罪行为。”陈秋娆摊了摊手板,“更何况仅凭病历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侵犯了郭志超。”
“那个死人灌醉了我,强做了那些事!”郭志超因为激动而脸色泛红,指着林华坤骂道,“害老子住了三天医院,用酒瓶砸你已经算便宜你了!”
不该说的都全说了,严靖曦狠狠地剐了郭志超一眼,手指在唇前划过,做了一个“闭嘴”的动作。
“一夜夫夫百夜恩。”林华坤阴阳怪气地说道,“那天你不是爽死了么?今天反过倒说老子强你了,还砸了老子的头,这笔账看我怎么跟你算!”
“你TMD浑蛋!谁爽,你说谁爽了!”郭志超激动得几乎要扑出被告席,法警死死地按住他。
“说你啊!郭志超,我说的就是你!”林华坤抚着缠着白纱布的额头,“哎呀,好疼!说不定有什么后遗症,你砸锅卖铁也得赔我钱。”
“我呸!”郭志超朝着林华坤的方向吐口水,“赔你老母!”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法庭上对骂起来,严靖曦无奈扶额,头“突突”地痛。
“嘣!嘣!”审判长敲响了法槌,“被告人和被害人,法庭不是市场,不是你们骂街的地方,初犯训诫,再犯可以向你们提出诉讼。”
审判长肃起脸扫视了两人一眼,两人终于闭嘴,“休庭后作出宣判。”
经过这一闹,严靖曦的心已经冷了半截,意兴阑珊地等着宣判结果。
不出他所料,审判长宣判郭志超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一年,驳回赔偿林华坤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66万元,判决最终赔偿金额为三万六千元,十五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严律师!”妇人肥硕的身躯堵住了他的去路,“我要立即上诉!”
“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不建议上诉。”
“我儿子可不能坐牢。”妇人一把鼻涕一把泪抱怨道,“你是怎么当律师!”
“没有哪个律师能包打赢。”严靖曦越过她走出几步停了下来,漆黑眸子从眼角流转到眼尾,“二审是终审判决,在没有新证据前贸然提出上诉是不理智的。”
严靖曦的手插在裤袋里头,拾级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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