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居民身份证制度何年开始实行,主要内容是什么?
1985年9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该条例规定: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条例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