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野鬼在前面的几篇介绍秦王朝的文章中所提到的嬴政所开创的秦王朝实际上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王朝的一块试验田,不论后世对嬴政及其王朝进行什么样批评与谩骂,嬴政及其王朝所作出的每一项措施都为后世统治者所效仿、借鉴。而后世谈及秦王朝的速灭时,所提出的原因不外乎不行分封、严刑酷法、不修仁义,最终导致人民不堪暴政而起义反抗,而且矛头直指秦王朝的创始人嬴政大帝。那么,秦王朝真的是因此而亡的吗?笔者认为并不尽然。
郡县与分封
郡县制,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行政管理制度,在秦国由来已久。它在秦统一天下的战争中逐渐成熟,并且呈现出其优越性的一面。也可以说,郡县制的实施在秦国统一六国的过程中起了一定的历史作用。嬴政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王朝之后,旧的世袭的世卿世禄制很快地被官僚制度取代,地方行政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成为必然趋势。嬴政将春秋战国时已出现的郡县制度普遍化和扩大化,又将被击败的其他六国置于郡县制度之下。对于分封制之弊端,李斯认为分封不利于政权统一,只会造成仇恨。周王朝当初所封子弟甚多,可是后来他们像仇敌一样相互攻击。目前幸赖嬴政领导统一战争获得胜利,设置了郡县,才避免了此种情况的出现。《史记#83;嬴政本记》载廷尉李斯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讎。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嬴政也清醒的看到分封容易兴兵致乱,他说“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于是秦遂不取分封,“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然后无攻伐之患。”
而事实正如嬴政、李斯所指出的,与郡县制相比,分封制是一种相对落后的行政管理制度。对于中央集权而言,分封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离心力、不安定因素。不论从政治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而言,中央政府与诸侯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矛盾,即使是相安无事,双方也是猜疑不断。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而取秦代之的西汉王朝。西汉王朝实行的是郡县制和分封制并用的双轨制,应当说西汉的双轨制是楚汉相争的必然产物,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当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刘邦也很清醒的认识到分封的弊端,因此他不择手段的进行了剪除异姓诸侯的行动。至刘邦晚年时,汉初所封的九个异姓诸侯只余下了长沙王吴芮和闽粤王无诸,其他七个诸侯王都被铲除。为了防止皇权旁落,刘邦还煞费苦心的搞了个白马之盟,可见其重视程度之一斑。但是,刘邦在铲除异姓诸侯的同时又广封同姓王,使这一切的努力又付之东流。至刘邦死时,西汉王朝的地方行政单位共二零六个,其中郡五十四个,同姓诸侯王九个,同姓诸侯王三个,功臣候一三七个,王子侯三个,外戚恩泽侯三个。政治上的诸侯分裂及其复杂。终于至刘恒时有刘兴居、刘长之叛,刘启时更是爆发了七国之乱,大汉江山险些断送。而西晋王朝更是应为八王之乱而倾覆,缩水为晋王国,把中国人托进了水深火热的五胡乱华、南北朝的人间地狱二零七年。
因此,实行郡县制是没有任何错误的,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秦王朝的郡县制没有问题。恰恰相反,秦王朝的郡县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秦王朝的郡县制有很多的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绝对的中央集权化。秦王朝郡县制是每郡置郡守掌管全部事务,为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之外,置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指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员的行政、司法。郡内再分县,万户以上的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统管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设县尉管理全县军务。设县丞作管理司法审判工作。县内再分乡、里。而郡县的官员同中央一样,皆由皇帝直接任免,概不世袭。于是皇帝的统治,在郡县制下,从中央自然延伸和渗透到地方政权之中,由此而建立了从中央到郡县集中统一的政权。
2论秦之亡
我们可以看到,秦王朝的郡县基本上是缩小了的“中央”,从体制到人员设置完全由皇帝控制。中央与地方几乎是一体的。当然这有利于在幅员辽阔、交通通讯落后的大地上统一国家,但又很容易使中央的矛盾传染给地方。于是,中央咳嗽,地方感冒,地方出了问题又归咎于中央。它所造成的情况就是郡县没有或只有极小的自主权,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中央,而中央的权力又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几乎所有的权力都由中央权力派生。但是,中央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统治者个人手中,于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变成了皇帝个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整个秦王朝的政府变成了统治者的私人秘书处。人们对地方贪官污吏的反抗就容易转化成对中央政权的反抗,进而变成对统治者个人的反抗,中间没有任何缓冲带,缺乏必要的政治张力。
所以,秦王朝的郡县制的不完善之处,的确是秦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绝不是主要原因,更不是由于不行分封而亡的。
祸在秦律?
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经商鞅两次变法,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刑律,创立了“什伍连坐”制。至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己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嬴政继位之后,继承并发展了秦国原有的法律制度,陆续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令,如“使黔首自实田”等。特别是在统一六国之后,嬴政坚决的实施了“一法律”、“定刑名”、“法令出一”的政策,使《秦律》通行于全国,有效的巩固了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特别是“定刑名”,在统一全国法律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分律、令、法律问答、制、诏、例等。其罪名近二百种,刑种在八十种以上,分为生命刑十九种、肉刑十五种、使役刑三十二种、财产刑九种(含赎刑三种)。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新,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关,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
另外,《秦律》还规定了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质。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如行刑必须记录在案。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等。
应当说,秦律从其条文细节来看,是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而且大体上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的。但是,秦法也有着其不足之处,如法律条文繁杂,有些罪名就事论事,不够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等。特别是由于李斯主张“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使秦代晚期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日益僵化,陈胜、吴广自度毫无生机后铤而走险就是很好的证明。
但秦真的是亡于秦律吗?似乎也不尽然。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商鞅变法确立法治路线以来,至公元前二一零年嬴政逝世,秦王国并未因此而爆发农民起义。为了说明问题,下面我们依然以取秦代之的西汉王朝为例,进行一下比较。
西汉王朝统一全国后,立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制定了西汉的主要法典——《九章律》。《九章律》是萧何根据秦律制定,律有九篇,为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前六篇沿袭秦律的旧体例,内容以刑法为主,杂有审判、禁囚等规定。后三篇为萧何所创,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和畜牧车马等事项的法规,亦称“事律”。而后为“正君臣之位”,刘邦命叔孙通及其弟子定有关朝廷制度的法规,刘盈时叔孙通又定宗庙议礼的法规。这就是《汉仪》,为维护朝廷、宗庙尊严,树立皇帝权威而立的一种有关礼仪的法规。又称“礼仪”、“仪品”、“仪法”。即《晋书#83;刑法志》载“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另外还有《金布律》(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田律》(维护乡间社会秩序,管理农事、征收田赋的法律)、《钱律》(关于货币管理制度的法律),以及种类极其繁多的令、科、比等。这些法令条文构成了汉初的法律体系。
从数目上来看,比秦律可谓是半斤八两,而从内容上来看,实是不分伯仲。特别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大多参考于秦律,只是对于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了适当的删除,而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并未更改。被汉朝士大夫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岿然不动。
刘恒、刘启时,虽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如除肉刑、定箠令、除收帑相坐律令、及规定徒刑刑期等。但这些改革并未触及汉法根本,且收帑律不久即复,相坐律更是名亡实存。至刘彻当政时,董仲舒提倡“引经决狱”即以《春秋》经义附会汉法,进行叛案量刑的刑法制度。实际上就是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准绳,抛开汉律,以儒家思想作为审理案件的指导思想。用柏杨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说不准学”、“自由心证”。其名为法比,实为乱法。刘彻时先后制定的还有张汤所著《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朝律》六篇及《沈命法》等。
纵观西汉律令共三五九章,共一八八二项,仅死刑就有四零九条,《死罪决事比》一三四七二事。而更有《晋书#83;刑法志》所载,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