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政商关系 (1)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苏轼

政商关系是民营企业长期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难题。作为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你必须经常想着这事。这里所说的政商关系,实际上是分成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企业与我们所在的体制环境的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做房地产,“90/70”这个政策(指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要占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一出台,我们就面临跟它的关系,它是政府的政策,有强制性,不能不应对;还有,比如规划的法律,建设的法律,税收的法律,以及许多政府部门的审批制度和规范要求,这是政商关系中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也可以说是一种基础性的层面。

第二个层面是企业家跟政治家的关系。

第三个层面是民营资本跟国有资本的关系。民营资本跟国有资本按照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打交道,这个也是政商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目前的体制格局下,国有资本是一个带有很强的政治性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所以这种特殊的财产跟私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就非常敏感,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变成所谓的侵吞国有资产。但反过来,假使民营资本被国有资本侵占了,并没有什么政治上的麻烦,你也不大容易去起诉他。所以,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特别重视的关系。

“离不开,靠不住”

民营企业跟体制的关系,拿目前的状况来看呢,有两个参照的对象可以帮助思考。一个是跟美国来比,一个是跟台湾地区来比。台湾地区的人均GDP现在大约15000美元,美国的人均GDP是50000美元,中国大陆现在的平均水平还不到3000美元,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自的政商关系(跟政府体制的关系)是有不同的。

从基本社会经济制度比较,由于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基本的财产架构关系不同、政权组织关系不同,各自的政商关系表现得非常不一样。在美国实际上应叫做商政关系,商在前政在后,是商人利益集团主导政府的游戏规则;中国是政商关系,政在前商在后,是政府主导着我们的市场交易和企业的行为方式。在美国,商人集团通过法律规定,比如说怎么捐款、怎么游说、怎么选举这样的一套游戏规则,来保证商人集团能够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影响到政府对于商人乃至社会的各个阶层的利益分配;在中国是政府通过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然后来要求企业依照政策实行。在政策制定过程当中,商人是不介入的,最多是来听一听你的意见,商人对政府政策制定的影响力不强。有人开玩笑说,商人和政府的关系是“离不开,靠不住”。怎么理解呢?在大陆经商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想离你也离不开;你又不能完全靠政策养着来发展,想靠你也靠不住。政府在这一领域里跟商人之间打交道,你可以发出意见的声音,但是表达的前提是愉悦的,服从的,快乐的,偶尔夹带出一些娇嗔(所谓建议和意见)的,因为这也是历史的进步。但你不应该因抵触而变成高声呐喊,这是中美非常不同的地方。

台湾地区就完全又是另外一回事,在这个层面,企业跟政府完全捆绑在一起,关系混乱,也呐喊,也抓破脸吵架,什么声音都有。在这个层面,企业怎么影响政府呢?又没有“献金法”。所谓“献金法”指的是政治献金,就是企业向政府输送金钱的游戏规则。关于这一点,美国是有法律的,台湾没有法律。但是台湾要选举就得要钱,于是,企业又不断地把钱输送给政治家。政治家要回馈金主,回馈(报)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所以台湾的政商关系彼此心知肚明,但是缺少法律的明确界限,不像美国。美国是公开的游戏规则,台湾更多依赖的是潜规则。

目前大陆还是政权主导,就是政府发球、企业接球。我觉得,我们要非常理解,社会的进步是逐步的,目前进步到的状态就是政权、政府主导企业,规则、潜规则起了更大的作用。比如说,现在谁都说不清楚房地产政策是怎么制定的,“通知”就管事,实际上可能这个“通知”跟法律是抵触的。像“121文件”就是一个“通知”,这个通知也没有起止日期,比如说起点,从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什么时候结束呢?没有说明。这一扯就扯得说不清道不明,不规范不完善,以至于我们今天有些企业打官司,还用的是时代的文件,“文革”时候的文件,甚至有一块土地有争议,人们为的批示算不算法律证据还辩论了半天。

我们的政策制定程序,还不够透明和清晰。这就造成了政府权力的边界跟企业行为的边界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企业需要特别审慎地处理跟政府权力部门的关系。应该是谨守分际,尊重政府的管理和所有的政策,听党的话,跟政府走。这就是我们在这个层面必须采取的一个立场,同时也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否则你的公司根本没办法发展。

在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应当说万科是一个成功的榜样。万科完全以民营企业方式由创始人王石创办起家,至今已有22年历史,它不仅成功应对了经济体制变革以来所有阶段的政策与体制变化的挑战,而且越来越稳健成熟和快速发展,始终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进而成为全国最大的住宅公司。万科的生存之道,王石称之为“不行贿”和用国有制造业企业的管理方法建立有效的系统和体制,建立经理人文化,坚持培养经理人团队。这些东西可以看成是守正出奇、阳光经营的价值观的闪光,也可以看成是成熟的专业管理系统和团队应对法制化和专业化的市场竞争与政府管理体制的成功对接。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市场秩序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建立起来,法制不健全,企业和政府行为都不规范,政府管理部门的专业化能力相对低下,这时动力、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统统在民营经济、特别是那些极富雄心的创业领袖一边,他们往往通过“搞掂”一两个掌握重权的领导就能轻而易举地打开体制缺口,截获巨大的资源,形成爆发式增长。即便东窗事发,也往往能够轻易化解危机,逃过生死劫难。于是,便滋长了用钱开路、为所欲为的思维和行为模式。

然而,最近几年,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完善,政府管理部门不仅体系日益健全,而且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资源、动力、信息、人才和专业化的优势也明显转到政府一边。因此,以投机和腐蚀干部开路、靠某个人与体制博弈的时代已经过去。目前唯一能够与现有体制长期共存和持续发展的方法,就是以组织对组织,以系统(机制)对系统(机制),以专业对专业,以人才对人才。换句话说,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形成专业化的、有效的公司管理系统,才能稳健有效地与政府管理部门对接,获取长期发展的市场资源和政府资源。万科长期以来建立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和职业经理人文化,恰好适应了政府管理体制和方法的这一积极变化,因此,路越走越宽,公司越办越顺。

纽约世贸重建的美国故事

通过参与美国“9·11”后纽约世贸中心重建的项目,我深刻地体会到中美政商关系的差异。这件事情很有意思。我们的“中国中心”项目,应该说是一个很简单的项目,但是它的背景非常复杂。美国“9·11”之后不久,2003年我开始研究世贸这个项目,2004年正式跟美方谈。从那时到现在,这么长时间里,我一直在跟他们讨论世贸这个项目。世贸原来是120万平方米的写字楼,是个双塔,炸掉之后呢,要建5栋写字楼,四矮一高,加起来100万平方米。在被炸掉之前,这栋楼是属于政府拥有,业权是政府的,但经营权是一个商人的。

这个商人叫拉里,是个犹太人,他把这栋大楼的经营权(99年的出租权利)买下来了。买下来之后,调整经营了一段,在“9·11”之前的3个月,他就买了一个特别的防恐怖主义的保险。当时人们认为他有神经病,因为谁都没有买过这个险种。虽然这事很奇怪,但幸亏他这么做了,否则他就亏大了,因为他买了这个保险3个月后楼炸了,他因此获得了巨大的赔偿。在争取赔偿过程中,他一直在跟政府和保险公司打官司。这么一个巨大的灾难,在恢复建设的过程中,你能体会到政府有多么尊重这个商人的权利。拉里在这次事件里成为获益最大的一家:拉里跟保险公司打官司,保险公司说“9·11”事件把楼炸了,肯定要赔,对吧?没问题!

“9·11”之后拉里要求赔,保险公司也答应赔;但是拉里说,“9·11”炸了两栋楼,中间隔了十几分钟,是两次事件,你要赔两次。保险公司坚持认为,“9·11”就是一个事件,炸了就该赔一次。拉里说,这本来就是两栋楼,炸了以后它又不是一次倒的,分了两次。又是两架飞机撞的,应该算两次。算两次,保险公司就要赔两次钱。

所以,这样一件事情,这样一起诉讼,拉里一直和保险公司折腾着。如果在中国,一个企业要是敢这样,一定会被说成是发国难财,唾沫星子也会淹死他了。但是在美国,拉里就这么嚷嚷着打官司,打了以后还肯定要赢,首先赔一次是没有问题了,保险公司肯定赔。这起诉讼很快就赢了之后,他又起诉,说保险公司还得再赔一回。这时媒体舆论很多批评他的,但这哥们儿就是这么打,输了就输了,但是不影响他跟政府继续扯皮,因为经营权是他的,所以在世贸重建过程中,他就不让步:我愿意慢慢建,这经营权是我的,我只是按照原来的合同,每年该付多少钱,我照付(地租)。因为保险公司给他赔了钱了,他付得起,他就每年给那个港务局付地租,一分钱不差;他说我只要付了,我爱什么时候盖,就什么时候盖,你管得着吗?

这样,拉里就在那里蹭时间,因为蹭时间的过程中,房价也会涨。这样,他先把七号楼建起来了。七号楼是他们家族的,在他和他的孩子名下,全部都是私人财产。拉里决定先建它,因为先建它他可以挣钱。关于另外几栋,他就慢慢跟政府讨价还价,说要建可以啊,你政府要发债券,要给补助,反正你不给我就不建,我没钱。可是政府这边有很大的压力,因为“9·11”都5周年了,这5年,政府在地底下已经花了102亿搞基础设施,眼看都快做完了,但是上面这楼老不起来,特别是有一个叫自由塔的项目(新世贸中心最高的标志性建筑),高1776英尺,象征美国1776年建国。为什么叫自由塔呢?因为自由是美国的立国精神,以“自由塔”命名,以表示美国对恐怖主义的反击,反击的象征就是我重新建一个,比那会儿还高,叫“自由塔”。这是政府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项目,很迫切要建起来。所以公众对政府施加很大压力,说弄了半天,都5年了,怎么还不建呢?拉里说没钱,不着急。这种政商关系下,政府拿他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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