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趣的是在2006年,杨鹏参加一个叫做“乌有之乡”的沙龙,他针对“原罪”讲了几个小时,开头就从我们万通讲起。他说民营企业自己认识到自己有“原罪”,是从万通开始的。他说:“私有企业有‘原罪’的说法,是万通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冯仑最早提出的。后来这个提法被好事者宣传开来,似乎给私有企业一个形象定位,这个定位就是,从事私有企业那帮人的发家史,就是‘原罪’发家史,更广泛地说,有钱人,就是有‘原罪’的。这是一些人关于中国私有企业的‘罪恶出生论’……”
杨鹏的确明白我当时提出“原罪”的自省和进步的意义。他分析道:“当年冯仑提出‘原罪’说,着眼的目标是清楚的,他希望自己和其他私有企业家强化道德伦理,提高商业道德意识,追求阳光下的利润,创建一个健康公正的中国经济。”
但他也忧心忡忡地看到,“冯仑也许没有料想到他的‘原罪’说引发了另外一种声音,刺激了一种潜在的政治取向。有人开始强调要对私有企业家进行追查和清算。”
杨鹏还强调说:“绝大多数企业家忙于做生意,忙于做事,没时间来关心理论争论和舆论风向后面‘原罪’概念的酵母作用,甚至有人觉得这些概念争论很无聊。但是,民意与国家政策越来越受舆论风向的影响,企业家的事业环境在企业家群体逐渐被理论界和舆论界一些人妖魔化的过程中悄然开始恶化,成为不少企业家倒霉的背景因素,这一定与冯仑提出‘原罪’说的初衷偏离了。”
杨鹏接着从法律、道德、经济文化和哲学层面系统讲解了对“原罪”的看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张维迎的结论即赦免说的系统论证与注解。有趣的是杨鹏的文章在网上贴出后,招来另一方面的议论,其中一位以“秋石客”为笔名的人更是搬出“文革”大批判的看家本领,几近谩骂,好一番热闹景象。
学术界的争论,最终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和政治层面。2003年“孙大午事件”后,河北政府出了一个文件,明确说对民营企业的“原罪”要给予赦免。然而这个文件出台以后,事实上也没有办法执行,因为赦免不赦免不是政府文件的事,它牵扯到很多法律,包括《刑法》、《合同法》等等。到2006年,关于“原罪”的问题,不断又有人掀起争论的声浪,这实际上牵扯到对改革开放的评价。改革开放究竟是对是错,其中一件事情就牵扯到“原罪”。
如果说大家都认为民营企业的“原罪”是存在的,而且它是一切的罪恶如暴利、圈钱、侵占国有资产、腐蚀干部等等的源泉,如果真这么严重,那么我们今天改革开放是不是错了?如果不是这么一个问题,那就应历史地看,改革之初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制度本身还不健全,甚至根本就没有。由于当时的制度本身的缺陷(而这正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带来了当时的一些做法。比如说当时没有《公司法》,做生意本身就会被当成“投机倒把”抓起来,所谓投机倒把就是做买卖,华远的任志强就曾因为“投机倒把”被关了一年。“投机倒把”,今天的人都不知道是什么了,可当时就是个罪,后来新《刑法》就没这个罪了。再比如,当初没有民营企业,也没有《公司法》,怎么判他出资不实?本来那个时候也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那些政策和法规,怎么能说侵不侵占啊!如果不尊重民营企业这个发展历史,就这个问题揪住不放,怎能促进改革开放呢?
这一争论到2006年末达到了白热化。2006年11月17日,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民营经济的诞生,非但没有“原罪”,而且应该早生十年、二十年;现在要来清算“原罪”和“第一桶金”,就等于是对改革开放巨大成绩的否定。之后,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出面说,政府不主动扩大“原罪”的争论。所以目前“原罪”问题就不讨论了,这个事情就变成了不了了之。
暂时是不了了之了,但总体来看,或者从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来看,随着每一个阶段的不同,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随着财富积累的进度越来越快,我们的传统文化、习惯,包括我们意识形态领域里沿袭下来的一些说法,会不断地挑起对“原罪”问题的讨论和对“原罪”的再追究。所以在中国,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始终潜伏着一些威胁。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求生之道和解决之道呢?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是企业自己,在面对这个问题时,要坚持我们曾经提过的“四化”,就是“资本社会化、公司专业化、经理职业化、发展本土化”。用这个“四化”使你的自有资本金得到充实,同时让公司在一个专业领域形成自己的竞争能力,再培养一个好的团队,然后认真地经营企业,坚持在本土市场成为强者。我坚信,只要按照这“四化”走,“原罪”的绳结就可以解开。
另一方面,我觉得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不了了之实际上是最明智的一个方法。所有的所谓“原罪”,如果是原始积累那一段,特别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等很多法律出来以前的那些事情,到现在法律上追诉期都过了,也就是说当时就算是有罪,现在追诉期也过了。今天即使想给他定罪,从法律上讲也不太可能,因为1993年以前连《公司法》都没有,说他抽逃资本金,他抽逃什么?按照现在的《公司法》,抽逃资本金最多判5年,追诉时效也就5年,所以今年还要说1993年以前他有“原罪”,抽逃资本金,当时顶多也就判他5年,何况此事早就过去了。所以不了了之最好,因为不了了之就是依法办事嘛!
另外,凡是追诉期没有过的,那么按照今天的法律,谁撞到了,那就逮谁,也不用赦免,就当“现罪”而不是“原罪”去惩办好了。比如有人有合同欺诈的嫌疑,按照今天的办法,只要有人起诉就得办,没人起诉国家也犯不着搞运动、强行清理、将哪一年以前的涉案企业全部抓起来。有人起诉,那说明你不是惹的国家,你是欠了别人,有人追你一直追到今天,法院该受理的就受理,按程序依法追究。总之,没过追诉期的,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样,有人起诉法院才受理。这个对国家来说就叫做依法办事。
历史的天空
面对“原罪”的纷扰,实际上需要一种历史的大智慧,要从一个更长远和更宽广的视野来看。比如,把改革开放的历史放到100年的背景下来看,我们现在这个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变革,就是要把经济运行模式从单一的公有、国有,转化为私有、民营为主的市场经济。这么大一个转变,实际上就牵扯到一个财产的腾挪问题。人类历史告诉我们,这种财产的腾挪或财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只有三种形式。一种就是战争和暴力,比如从1921年成立起与国民党打到1949年,28年的斗争,中间还有抗战,死了几千万人,才把私人财产从国民党官僚统治集团即四大家族手里,转移到领导的国家来,从私有变成了公有和国有。这是一种财产转移的方式。
第二种方法,是意外的馈赠。比如欧洲的小公国的国王互相赠送,乞力马扎罗就是德国人和奥地利人送给法国人做生日礼物的。但这种馈赠,在历史上很少见。
第三种财产转移方式,就是通过市场和交易,通过民间千百个分散的行为,合理却不合法的,合法却不合理的,或者合理又合法的,慢慢这么倒腾。
用第一种方法,和国民党打了28年仗,使得官僚资本转移到党和国家手中。我们现在又是个28年,改革开放,做买卖,通过市场和交易的方法把一部分财产倒腾到民间的无数多的私人手里,而在这一过程中,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也大大增值,国有资产最近几年增长的速度不比民间的资产增长得慢。显然,这是一种最成功的双赢的办法,也许我们应该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理解所谓“原罪”。如果我们从改革开放最初十年开始,连这个所谓的“原罪”都不能容忍,那我们永远不可能完成这种财产的历史性的转移过程,也建立不了市场经济,更不可能出现私人产权制度带来的竞争和市场。
我们经过28年,靠一代人的时间,实际上已逐渐建立了以私有财产为核心的市场经济。那怎么建立的私有财产呢?一定是第一代人相对来说有一部分“原罪”,第二、第三代人就没有了。第一代人叫“原始积累”,第二代人叫“资本积累”,以后就完善了。所以我们要有历史的大智慧,那就是宽容,这实际上不仅是宽容某些民营资本,更是在宽容改革开放中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宽容过去管理经济的旧政策与僵化的体制。因为只有允许民营资本经过五到十年这样的原始积累,我们才能够稳定地过渡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如果连这个智慧都没有,我们就等于自己把社会进步的路子堵住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为什么说国家保持宽容也是宽容自己呢?因为国家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是国家的责任,你现在不追究,等于承认自己当时制定的法规有漏洞、不健全,这就行了。你如果现在追究,就说明当时那个法律是对的,这岂不是说没改革的必要、自己否定自己吗?比如说没有《公司法》,国家当时就没制定,法律上有空缺,怎么反倒怪别人呢?所以宽容民营企业的一部分“原罪”,实际上是使市场经济在初期得到一个发展的空间、解决自己的一个救赎问题,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财产转移的过程当中都会出现这个问题。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如果当时不让民间的资本“摸着石头过河”,经历这么一个过程,那么也就不可能取得今天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了。
所以,我觉得用宽容和历史的智慧、以不了了之的方法逐步淡化“原罪”问题是最明智的选择。今天人们可以看到,凡是新创办的企业已经没有这些所谓“原罪”问题了,市场规范了。现在所有新办的企业都得有资本金,而且如果你违反法律,就会被起诉,依法治企,现罪现办。所以,如果今天还继续谈“原罪”问题,实际上是在谈一个历史上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现实性问题了。
如果今天还把“原罪”作为一个现实问题来讨论,那我们这个社会就很麻烦了,天天都吵架,永远不是斗地主,就是铲农民,斗来斗去,越斗越穷。如果是历史问题,那我们大家都用历史的态度和时间来解决历史上的问题吧。就像万通,万通的“原罪”问题也就是靠时间和历史的智慧解决的。到今天为止,我们已经把所有的历史欠账还掉了,跟别人的法律纠纷也没有了,资本壮大了,公司业务也正常了。解决了历史上的“原罪”,就变成一个正常企业了,这个事花了我们多少年呢?我们花了十五年,用十五年把公司愣给做正了,自然也就没有那个“原罪”了。
总之,我觉得面对民营企业的早期历史,需要我们用大智慧来化解历史矛盾,千万不要立足一个简单的道德标准评说是非。今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规范和完善,民营企业的“原罪”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既有的问题也就成了一个旧话题,我希望它成为一个过时的话题,而不再是个新的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