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19世纪的中华帝国 (2)

任何一个政府,被造反势力在人口最稠密、财富最集中的中心地区如此削弱,又被外国武力如此欺侮,必然会丧失领土。令人吃惊的是,在我们考察的这个世纪内,中国并没有蒙受太大的损失。首先失去的边远疆土是浩罕,它在1812年停止进贡。根据1858年、1860年和1881年与俄国签订的条约,中国失去了下伊犁河谷、中亚伊息库尔附近以及黑龙江以北和乌苏里江以东的包括海参崴港在内的所有领土。尼泊尔和暹罗在1882年停止进贡,安南在1885年失去,缅甸于1886年割让,高丽和台湾在1894年丢失。中国被迫对贸易、传教活动与外国人侨居敞开国门,被迫允许在北京建立外国公使馆,她的海关被外国人掌握,来自各个国家的外国人在整个帝国都享有治外法权。她在对付多年的造反之后建立了一定程度的秩序,但她经历了一系列屈辱的失败,先败于英国,接着败于英法,然后又先后败于法国和日本。满人仍然留在统治的位置上,是因为欧洲势力的某种支持,以及汉人官员的忠心。到了世纪末,造反风云再次酝酿,十几年后,清王朝彻底玩完了“天命”,退出了历史舞台。

2.帝国政府

大清王朝统治下的中华帝国是一个国家。国家的首脑是皇帝,在理论上凌驾于政府各个部门之上。他是最高的法律制订者、法官和执行官,是一切荣誉和职位的源头,在某种意义上又是教皇。作为“天子”,他由天赋皇权来实行统治,地面上无人可以与他匹敌。从他登基那一天起,人们再也不能称呼他的本名。他选择一个帝号用于标明他在位的年代,于是帝号就有了纪年的意义。例如西历1835年对中国人而言是道光十五年,而西历1492年是大明帝国的弘治五年。皇帝死后被封为圣人,会得到另一个名号。严格按照中国人的理论,皇位的继承并非世袭。皇帝是“天子”,他的话是天国之音,他会指定“最有资格的人”继承皇位。这个传位的任命,被看作皇帝在人间的最后使命。在实际操作中,他会传位给自己的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就传给血族王子。不过,被指定继位的王子很少是长子。虽然中国人的传统理论认为皇帝的统治是天赋的权力,但同一个传统理论又认为,一个朝代的兴亡,取决于是否顺应“天命”。如果一位皇帝未能顺应天命,他就可以被废黜,由另外某个人来取代。没有一个家族永远享有统治“中央王国”的天赋权力。

皇帝在公务处理的过程中很少扮演动议者的角色,只有明朝的永乐、清朝的康熙和乾隆这样才气横溢、乾纲独断的皇帝属于例外。皇帝的作用通常是评判各省主管官员的行为,批准或者驳回,通过行使否决权以及官员的任免来影响事件的进程。这种独裁的功能,是通过周密划分等级的官僚体系和严密组织的相应机构来运作的,这是其他任何国家未曾有过的产物。它的运作受到来自上层的一定约束,主要取决于皇帝的个性,而在下层,它只有很小的实际权力来压迫百姓。莫尔斯说:“共同采取东方模式统治人民的政治和官僚政治,具有民主政治的一些要素,这在社区生活与村庄生活中表现出来。”因此,皇帝在理论上具有绝对的权力,而实际上独裁的范围非常有限。

中央政府的行政部门划分为若干部司,主要如下:

内阁,实际上是皇帝的私人智囊团。内阁成员没有确定的名额,但很少超过5位,由一个60人的秘书班子担任助理。所有阁员都是在政府其他高位上任职的部长。他们每天早晨4点到6点面见皇帝。

大学士,在明朝是最高内阁,但是到了清朝,它成了名义内阁。成员限于6名,4名大学士,2名协办大学士,名额在满人和汉人中平均分配。大学士是授予汉人官员的最高官职。这个职位通常授予特别优秀的总督和钦差大臣,更像一个荣誉头衔,而非实际的权位。

六部,政府的主要行政部门,分别如下:

吏部:负责全国知县以上所有文官的任命。

户部:掌管所有财政收支,包括进献给皇帝的贡品贡金,以及中央政府控制下的收支。

礼部:负责安排皇帝参与的各种典礼和所有高级国典。

兵部:通过总督和巡抚控制省级军事力量和快递设施。该部对满人军事组织没有管辖权。

刑部:裁判罪案和效率低下、玩忽职守的官员。

工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的修建,但不管大型的水利工程、道路和桥梁。

1860年设立了总理衙门,处理外交事务,组织类型不同于六部。它是一个政府高官组成的委员会,这些官员都在政府中另外担任了握有实权的官职。通常若干大学士同时又是该衙门的成员。

理藩院:处理与蒙古、西藏的关系,直到1858年,还处理对俄事务。

都察院:这是中国政府一个行使极大权力的部门。它由一班高官组成,这些人惟一的职责就是批评别人和提交建议。所有总督都是都察院的编外成员,拥有副都御史的头衔,而各省巡抚则是监察御史。御史负责监视各部和首都的其他政府机关,而56位监察道员,则奉命监视各省的政府官员。从理论上说,他们享有批评皇帝的特权,并且敢于犯颜直谏。然而,事实上,为数不少的言官由于大胆批评而掉了脑袋。

翰林院,也可称文学院,由全国最杰出的学者组成,负责监督全国的教育,监控和整理朝廷的历史档案。

为了行政运作,大清帝国将严格意义上的中国划分为18个省级行政区,加上由军政府管理的东北三省,以及蒙古、西藏和新疆的属地。在帝国的不同地区存在土著部落,特别是在西南省份云南、四川、贵州和广西,采用不同的规则进行管理。省级行政区划分为府、厅、直隶州、县。县级行政区隶属于府或直隶州。2至6个县构成1个府,2个以上的府构成1个道。厅和州都是大县,直隶州是小府,但不隶属于府。首都所在的省份直隶未设巡抚,四川省也是如此,这两个省份设了总督,或称“制台”。其他省份都设巡抚。与直隶省接壤的山西、河南、山东三省,归一名总督管辖。由不同总督管辖的其他省份分组如下:

江苏、安徽与江西:两江总督辖区;

陕西和甘肃:陕甘总督辖区;

湖北和湖南:湖广总督辖区;

浙江和福建:闽浙总督辖区;

广东和广西:两广总督辖区;

云南和贵州:云贵总督辖区。

省级行政区最高级别的文官是总督。他是都察院编外的副都御史,也是兵部的编外成员,拥有兵部尚书的头衔。尽管他主要是一名文官,但他却掌管着辖区内除满人驻军以外的所有部队。一个省的巡抚被视为总督的助手而非下属,主持该省的日常行政。巡抚之下依次为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管理财政,在某些公务中担任巡抚的助理;按察使则是省级的法官。有些省份设了盐道,主持盐税的征收;还有粮道,掌管公粮征集。这四名官员组成省政府的行政会,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有了省级最高军事会议的名义。

道台对两个以上的府拥有行政管辖权,也能指挥本辖区内除满人部队以外的军事力量。一般而言,他是省级当局与府级官员之间的沟通环节。府的首脑是知府,他是县级官员与道台之间的沟通渠道。直隶州首脑——直隶州知州的职能类似于知府,而一般知州的职能类似于知县。

政府构架中的基层单位是县。它是中国人生活中的市政、司法和财政单位。威廉斯在《中央王国》一书中指出,18行省中的县级行政区共有1285个,可以视为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的县级行政区数目。县级政府所在地多数是一座四面围墙的城镇,城镇的名称与县名相同。“其中的每一个中国人都被登记在册,这个籍贯是他不愿丧失或放弃的,不论置身帝国或外部世界的哪个地方,他内心的这份感受都会向他召唤。如果他属于绅士阶层,那么这里会有他祖先的祠堂;如果他不是绅士,这里也有他祖先的家业。只要情况允许,他在晚年会回归故土,如果客死他乡,也要把尸骨运回。在他的整个一生中,他都会以他所属的县份来标识自己。”[3]

知县这个角色的重要性非同寻常。这个官员身兼多种职能,综合了县长、法官、司法局长、财政局长、估税官、警长、税务局长、饥荒救济委员会主任、验尸官和公共道德卫士的所有职权,俗称“百姓的父母官”。知县手下有一大套班子,其中有书记员、征税员、巡捕、听差、狱卒和随从。他可以把各种公务分派给下属去办,但他仍然要对辖区内的每一个政府行为独自负责。知县的俸禄每年从100两到300两银子不等,外加数倍于这个数目的“养廉银”。

从知县直到帝国最高层的所有官员都由皇帝任命。在清朝统治下,任何官员都不得在他的原籍省份任职,而且除总督之外,在任何一个地方的任期都不得超过3年。偶尔会有一位官员在一个职位上连任到3年以上,但这是不合规制的例外。满人不容许官员们在一个地区扎根,或者结成可能威胁皇位的朋党,于是不断地将官员调任异地。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巨大冲击,许多条条框框都被打破,早期的满人一直小心翼翼防范的局面开始形成。官员结成了朋党,于是有了曾国藩和左宗棠的湖南帮与李鸿章的安徽帮。全国更多的官员置身于这两个集团。对于这种结党颠覆皇位的恐惧是毫无理由的。恰巧相反,这两个集团的领袖们在许多对于清朝而言最为阴暗的岁月里支撑了皇位。

全国的所有官员都是通过国家考试选拔出来的优秀毕业生,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实际上,从嘉庆朝的晚期开始,帝国政府屈服于资金的巨大压力,开始出卖官位、官衔和等级。这种活动的泛滥,导致由来已久的科举制度声誉扫地,违反这种制度似乎比遵守它更为光荣。毕业生总是大大多于空缺的官位,于是出现了一个“候补官员”的阶层,他们具有接受任命的资格,但是不得不等到官位出缺。他们当中有许多人留连于各类衙门附近,有些在编外官员的位置上,在正式官员的麾下担任影响很大的职务。这样一来,省级官员甚至知县们都能获得一定数额的资助。不少编外官员后来也能得到正式的任命。左宗棠就是如此,他在湖南巡抚的幕府内当了几年师爷之后,才得到他的第一次任命。

中国官员不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在全国,可以称为“正式任命”的文官不超过2000人。据估计,每个官位都有5名待岗官员。那么,加上1万名待岗官员,假设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得到了与衙门有关的某种非官方职务,那么全国的总人数也只有12000人。对于一个4亿人口的帝国的政府而言,这个数目无疑很小。但是中国官员权力不小。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官员像中国的1300名知县一样手握如此之大的权力。他们的权威几乎无限,但又受到各种限制,身为一名知县,不得不谨小慎微,遵守无微不至的法则、规定和先例。官场上最讲究的是方法,一名知县很容易遇到“滥用职权”的大麻烦。根据分析,得到这个罪名通常是因为技术上的失误,而不是因为超越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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