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幼子托同性伴侣照顾惨遭凌虐重创 法官仅轻判9月
虐打同性伴侣1岁幼子 法官不给缓刑判囚10月(示意图,达志影像)
一名男子受同性伴侣所托,照顾对方与前妻所生的1岁男童,但他却持竹子、棍棒或徒手殴打并用口咬男童胸部及手臂,最高法院斥责他造成男童身心受创且迄今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获得其谅解也未能弥补对方损失, 不宜为缓刑之宣告,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判刑10月定谳。
他受委托代为抚养同性伴侣与前妻所生的1岁儿子,他趁与男童独处之际,持竹子、棍棒或徒手之方式,殴打男童,并以口部咬甲童之胸部及手臂,致对方受有脸、胸、腹、背、臀及四肢多处瘀青及新旧伤痕,经邻居通报113保护专线而查获。
新竹地院一审依犯妨害未满18岁之人身心健全罪将他判处有期徒刑8月,缓刑2年,检提上诉后,高院二审经合法传唤,他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合议庭不待其陈述迳为一造辩论判决。
高院斥责他恣意伤害、凌虐使幼小之男童遍体鳞伤,承受遭暴力殴打之身心痛苦,恶行实非轻微,且迄今未能与男童父亲达成和解或获得其谅解,亦未能弥补男童之损失, 不宜为缓刑之宣告,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判刑10月,他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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