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5岁男孩畸恋35岁已婚女教师,惨遭女教师劈腿后引发血案

爱情如同玫瑰,当它盛开之时,有些人会欣赏它的美貌,有些人会享受它的芳香。可有些人却因为在错的时间没有见到这朵玫瑰的盛开,就不惜一切代价去撞个头破血流,到最后不仅扎了一身的刺,反而还将所有的过错都归结到对方身上。

大多数以悲剧收尾的爱情,都是在错的时间遇上了彼此。爱情无非就是讲个你情我愿,通过强硬手段而获得的爱情,或者是违背道德底线的畸恋,跟刚摘下的花没什么区别,最终只会慢慢走向凋零。

本案中的李某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年仅15岁的他畸恋35岁已婚女教师,惨遭女教师劈腿后引发血案。学生与老师之间这种不正常的违背伦理的恋情,本就是不为世人所认可,可才15岁的他心理为何会如此阴暗,竟然将女老师杀害呢?

由于父母离异,李某从小就跟着父亲一起生活,在缺少母亲关爱中成长的他,对母爱也充满了各种向往,甚至还曾劝说过父亲再娶。但父亲担心再娶的话,继母会欺负李某,因此每次当李某说起这个问题的时候,父亲都会选择一笑而过。久而久之,李某便只好打消劝说父亲的想法。可由于内心极度缺少母爱,李某的心态逐渐发生了扭曲。

35岁的余某有着非常丰富的教学经验,在优秀的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之余,还能跟同学友好相处。当她得知班中李某因为家庭原因性格孤僻时,对这个孩子产生同情的她,便时常将李某叫到办公室里对他进行心理开导。

从未体验异性关爱的李某,在余某时常对自己的开导下受宠若惊,再加上此时正是出于对爱情懵懂阶段,李某便将这份渴望被关爱的心误认为是爱情,随着两人之间的交流日渐增多,再一次班级集体出游的时候,李某便对余某表达了自己的心意。

按理来说,被评为优秀教师的余某应该及时将李某这个错误的观念转变过来,可也正好是在这段时间,因为对方的背叛,余某同丈夫办理了离婚。受到感情伤害的余某在受到他人表白的时候,或许也是想证明自己不是没有人要,竟鬼使神差的答应了李某的表白。15岁的少年就这样同35岁的老师谈起了恋爱。

但身为老师的余某在同李某谈了一段时间的恋爱之后,很快就清醒了,她知道自己与学生这样的行为不仅不被世人认可,同样还违背了自己的教学理念,一旦这件事被他人知道,自己的职业生涯定会就此毁于一旦。

但余某也担心自己的突然抽身会让李某的产生过激的反应,于是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与李某单独见面。直到李某见到余某从一个陌生男子车上下来,并且还与其搂搂抱抱的时候,李某才发现了不对劲。

晚上李某便拿着自己拍下的照片找上了余某,质问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余某看着面前稚嫩的少年,这才将自己与男子在一起的事情告诉了余某,然后再以教师的口吻劝说李某:“你现在最重要的就是搞好学业,其他只不过是过往云烟,我对你从来没有爱情,只有老师对学生的关爱,希望你以后也不要再打扰我。”听到这句话的李某直接甩门而去。

冷静下来之后的李某越想越不甘心,自己在余某心中原来只不过是一个招之则来挥之即去的人而已,被欺骗感情的李某认为自己的真心被余某就这样践踏一地,心态愈加的扭曲,产生了自己得不到,别人也休想得到的想法。

于是李某便假借生日为由想让余某最后再陪自己一次,此后就再也不会纠缠她。余某自然喜不自胜,在家中为李某准备了丰盛的饭菜。可她却不知,李某早已趁着她不注意的时候,在她要喝的饮料中放入了大量的安眠药。等余某昏昏欲睡之后,李某满脸微笑地打开了煤气阀门。

虽然李某已经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可逃离现场之后的李某始终无法走出自己杀人的阴影,脑海中一直盘旋着余某死前的模样,在心理压力到了极致的情况下,李某选择了自首,主动向警方坦白了一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因爱生恨,在被余某拒绝双方之间的恋情之后,产生了杀害余某的动机,不仅在余某喝的饮料中投放了大量安眠药,甚至还将煤气阀门打开,这一系列行为都说明了李某存在着明确的杀人目的,想假借煤气来营造余某死亡的假象,从而掩盖自己杀人的事实,李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但因为在案发时,李某年龄并没有满18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未成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因此尽管李某犯罪动机恶劣,但也不会判处其死刑。

同时李某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其罪行时,选择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同样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在法院的审理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缓刑2年。

所谓教师,其基本职责就是要教书育人,书面知识固然重要,但学生品行教育自然也要跟上,身为老师更应该以身作则。如果余某一开始在得知学生李某对自己的心思时,就将其扼杀在摇篮中,或许就不会有如今这个悲剧的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