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女子起诉民政局摆乌龙,女子:把我许配给了小叔子

女子谭玉芳现年32岁,湖南茶陵县人。2021年7月15日,她一纸诉状把茶陵县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民政局行政违法。

“民政局摆乌龙把我许配给了小叔子”,谭玉芳满腹委屈地对法官说。

谭玉芳起诉民政局工作人员没尽到把关审核的义务,乱点鸳鸯,其行政行为违法。

(配图来自网络)

怎么会闹出这么大的笑话?茶陵县民政局真的如谭玉芳所说的严重不负责任?

我们来看看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行政案例。

诉民政局行政违法

谭玉芳的丈夫名叫李海滨,比她大2岁。2010年12月31日,谭玉芳和李海滨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该局签发的红彤彤的营业执照。

2021年初,有事需要用到结婚证,这谭玉芳找出结婚证一看,坏了,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她和丈夫李海滨的照片,但男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却是小叔子李小宾的。

结婚了11年,李海滨是谭玉芳的事实丈夫,而弟弟李小宾才是谭玉芳的合法丈夫。

原来,两人结婚这么久,还是名不正言不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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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这结婚证用于买房什么的,这房产不就平白无故到了小叔子名下吗?这可不得了。

调取民政局原始资料,谭玉芳发现了端倪,结婚照是没错,但其他资料里面是李海滨假冒弟弟李小宾签名,并按捺手印。其字迹就是李海滨的。

最关键的问题是,在登记结婚时,李小宾因为犯罪,正在监狱坐牢呢。

对和嫂子领结婚证一事,李小宾称从来不知情。

2021年7月15日,谭玉芳一纸诉状把茶陵县民政局告到了法院。

原告谭玉芳认为:

第一,领取结婚证时李小宾并未到现场,并未亲手签名按印,结婚证上的照片也并非李小宾,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30224-2010-xxx)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谭玉芳与第三人李小宾双方不产生婚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被告在办理原告与第三人婚姻登记时未严格审查,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第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的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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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我们已经尽力了

突然之间当被告,茶陵县民政局感到委屈。

民政局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判决。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称的有关“第三人李海滨因个人原因拿第三人李小宾身份信息与原告登记结婚”等案件事实,对此被告一直不知情。

二、原告谭玉芳与第三人李小宾于2010年12月31日一同向被告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所需资料,被告已做形式审查,符合我国当时适用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有关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被告依法依规作出婚姻登记,实属合法有效。

第三,李海滨与李小宾是双胞胎,两人外貌太像了,工作人员把关审核已经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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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16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质证。第三方李小宾因为在监狱服刑,原、被告双方对他的笔录材料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是行政登记纠纷。

被告作为湖南省茶陵县主管婚姻登记的机关,具有审查并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谭玉芳与第三人李海滨冒用李小宾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

原告谭玉芳实际共同生活的系第三人李海滨,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的结婚对象也系第三人李海滨。

第三人李小宾与原告谭玉芳并无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李海滨冒用第三人李小宾身份进行婚姻登记,违反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该结婚登记依法不产生确认、宣告夫妻关系的效力,故被告为原告谭玉芳和第三人李小宾办理的结婚登记,应属无效行政行为。

被告在审查过程中已尽合理审慎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虽然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李小宾颁发的结婚证,但经法院审查认为该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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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法院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茶陵县民政局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的J-430224-2010-xxx号结婚登记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玉芳负担。

结束语

这个案件其实不是什么民政局摆乌龙,法院认定民政局“已尽合理审慎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那么,有错的就是事件当事人。

经法院调查,在申领结婚证时,因为特殊原因比较急,李海滨的身份证掉了,就持弟弟李小宾的身份证去办理。

对面貌很像的双胞胎兄弟来讲,拿人与身份证比对,谁是哥谁是弟,怎么分辨得清呢?

结婚这么大的事,李海滨拿着弟弟的身份证去领取,很多大事要用到结婚证的呀,莫非,孩子上户入学,父亲一栏也写的是李小宾?

这后续,谭玉芳两口子还有一连串的麻烦事情。

让人脑洞大开,只有谭玉芳两口子才做得到。

这案件,还真是个教训。在大事情上,别乱来,要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