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童骰子放口中 遭父暴打怒呛「再乱吃拿刀砍」 判罚3万

基隆一名余姓男子前年见孩子将骰子放入口中,竟以「不求人」、徒手暴打小孩导致受伤,还出言恐吓。基隆地院法官认定余男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判处余男罚金3万元。(徐佑升摄)

基隆一名余姓男子前年见孩子将骰子放入口中,竟以「不求人」、徒手暴打小孩,导致致左耳、大腿等有挫伤,还出言恫吓「再乱吃东西我要拿菜刀砍你」,日前基隆地院法官认定余男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判处余男罚金3万元。

判决书指出,该起家暴案是发生在2年前某日,因余男之孩童将骰子放入口中,被余男看见后,以「不求人」及徒手殴打,导致该童左耳后侧、左颊与左大腿挫伤,余男还恫吓说「下次再乱吃东西我要拿菜刀砍你」。

据了解,该童母亲后来向警方报案,警方将全案移送基隆地检署,经检方侦查提起公诉。余男坦承有以不求人、徒手打幼童,并有出言恫吓幼童等行为,但辩称他都是为了管教小孩。

法官审理指出,被害人与父亲,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员关系,有关伤害、恐吓行为,构成家暴法的家庭暴力罪,但因为家暴法并无刑责,所以再依《刑法》之伤害罪、恐吓危害全罪规定论罪科刑。同时,因被害人为未满12岁儿童,再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至于余男声称为了管教小孩,法官强调,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民法有明文,但其中规定的「必要范围」内,是指父母应为合乎情理的适当管教,且应于实施保护教养所必要的范围内,行使惩戒权。

法官说,若对子女惩戒逾越必要范围而以伤害身体,或危害生命之残忍苛酷手段而滥用亲权,则不只可成为停止亲权的原因,且应负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被害幼童当时年仅2岁,纵使有不当行为,身为父亲,应采取适当的教导方式,但余男以伤害身体、恫吓方式管教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伤势,使用的惩戒手段明显过当,不具积极正面的教育意义,已逾越合理必要的范围,因此判处余男罚金3万元,可易服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