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幼童骰子放口 父不求人打傷恫再亂吃拿刀砍判罰3萬
幼童骰子放口中,父亲用不求人打伤,并恫吓「再乱吃拿菜刀砍」。记者游明煌/摄影
基隆地院判决书指出,这起家暴案是发生在2年前某日,因幼童将骰子放入口中,父亲看见后,以不求人、徒手打幼童,还恫称:「下次再乱吃东西我要拿菜刀砍你」。
幼童母后来向警方报案,警方将全案基隆地检署,经检方侦查提起公诉,这名父亲坦承有以不求人、徒手打幼童,并幼童恫称:「下次再乱吃东西我要拿菜刀砍你」等语,但辩称他都是为了管教小孩。
法官审理时指出,被害人与父亲,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员关系,有关伤害、恐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暴力罪,依刑法伤害罪、恐吓危害全罪的规定论罪科刑。因被害人为未满12岁儿童,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因这名父亲声称是为了管教小孩,法官说,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民法有明文。但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是指父母应为合乎情理的适当管教,且应于实施保护教养所必要的范围内,行使惩戒权,逾此范围而以伤害身体,或危害生命之残忍苛酷手段而滥用亲权,则不只可成为停止亲权的原因,且应负刑事责任。
法官指出,被害幼童当时年仅2岁,纵使有不当行为,身为父亲,应采取适当的教导方式,但他却以伤害身体、恫吓方式管教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伤势,他使用的惩戒手段明显过当,不具积极正面的教育意义,已逾越合理必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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