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酒后搭小黄返家 为车资及下车点争执打死运匠

郭男等3人到卡拉OK唱歌喝酒后,搭小黄返家,为车资及下车点争执打死运匠,法官依伤害致死罪判郭男徒刑3年6月。(资料照片)

苗栗县郭、黄及沈姓男子2020年到卡拉OK欢唱喝酒,共搭小黄返家,3人与吴姓运匠因车资及下车点起争执,沈及黄拉扯吴殴打、郭手勾勒吴颈部,强拉下车踢踹,吴竟遭活活打死,法医解剖认定死因是颈部伤害,一审依伤害致死罪判郭3年6月,黄及沈因吴妻撤告判不受理;二审判郭部分驳回,黄及沈部分撤销,发回审理,仍可上诉。

住在苗栗县的郭姓、黄姓及沈姓男子在2020年11月29日晚间到苗栗市1家卡拉OK店饮酒寻欢后,经店家帮忙叫车,由吴姓运匠载3人返家,车到达黄男住家附近,3人与吴因车资及下车地起争执,坐副驾驶座的沈、坐驾驶座后方的黄,在车内拉扯殴打吴;郭则下车打开车门勾住吴颈部,将他强拉下车,两人跌坐在地,吴倒地不起,郭及黄则踢、踹他上半身。

吴男双手挫伤,脑部多处挫伤、硬脑膜下腔出血及蜘蛛网膜下腔出血,3人发现他气息微弱,郭男紧急进行CPR急救,黄男则报警送医,吴隔天凌晨不治。案经吴妻及吴父提告。

法医解剖鉴定研判,吴男的致命伤在颈部,而非头部等外伤,因颈部过度伸展导致动脉损伤破裂出血,造成脑部损伤、休克而死亡。

郭、黄及沈男都坦承打人。苗栗地院承审法官勘验监视影像厘清案情,认为郭发现吴气息微弱,即以CPR施救,无杀人意图,但应知颈部是脆弱重要部位,竟动手勒颈,并猛拉下车,造成颈部动脉破裂出血而导致死亡,郭男坦承犯行,与吴父、吴妻等人达成和解及赔偿,以刑法59条规定酌减其刑,依伤害致死罪判刑3年6月。

至于黄及沈犯伤害罪,因吴妻与两人和解,并撤告,法官判决不受理。检察官及郭男不服上诉。

检察官认为,郭男因细故对人拳脚相向、强拉下车,导致死亡、家庭破碎,并无可悯恕状况,原审适用减刑规定有所违误;且3人对吴男死亡应共同负担伤害致死责任,无区分下手及攻击部位、特定致命伤等必要。

台中高分院法官审酌检察官上诉有理,且吴父并未撤告,原审因吴妻对黄及沈撤告而判不受理显有违误,因而判决郭男部分驳回;黄及沈部分撤销,发回地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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