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凭证需缴印花税 5种常见漏税情形会被罚别疏忽

如有短、漏缴印花税,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于检查日前自动补报缴,仅加计利息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除须补税外,并会按漏税额处5-15倍罚锾。图为财政部。(图/吴静君摄)

新竹市税务局表示,依印花税法规定之各种凭证,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书立,应缴纳印花税,如有短、漏缴情形,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于检查日前自动补报缴,仅加计利息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除须补税外,并会按漏税额处5-15倍罚锾。

应缴纳之印花税包括银钱收据、买卖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及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等4种凭证,应于书立后交付或使用时,贴足印花税票,或请稽征机关开给缴款书缴纳,公私营事业组织可报经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核准后,采汇总缴纳。

税务局说,为遏止逃漏,维护租税公平,每年选查不同业别,依据历年检查情形发现,以下5种情形最常漏贴(缴)印花税:

1. 缴纳时点错误:依规定应税凭证在书立后交付或使用时就要缴纳印花税,而非合约约定事项完成后缴纳,所以合约所载事项履行与否,并非印花税免税之理由,提醒纳税义务人留意,以免漏缴受罚。

2. 与国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约:公司如因营业需要与国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约,无论该合约系由本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先签章,再送交国外公司签章,或由国外公司先签章,再送回本国公司在国内签章,只要有一方是在我国境内签章,即属在我国境内书立之凭证,应依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3. 母、子公司间签订合约需缴纳印花税:母、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各

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母、子公司间如有签订属上述4种印花税应税凭证,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就要依规定缴纳印花税。

4. 扩充合约:如有发生因事实变更而修改原凭证继续使用之情形,应针对变更部分缴纳印花税,此类情形常出现在承揽合约中,例如某工程公司承揽科技公司新建厂房水电工程90万元,已缴纳印花税900元,后来契约变更追加工程款项50万元,应再就追加部分缴纳印花税500元。

5. 同一凭证具有2种以上性质者,税率如不同,应按较高税率计算印花税:举例来说,设备采购金额500万元及安装工程100万元,如果订于同一份契约中,因该契约书具有买卖动产契据及承揽契据两种性质,应以总价600万元按承揽契据较高税率缴纳1‰的印花税6,000元。

税务局进一步说明,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税务局提供汇总缴纳及开立印花税缴款书网路申报服务,纳税人可至地方税网路申报作业系统(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电子凭证或申请帐号核准后,即可在线上自行申报及列印缴款书,就近至代收税款处或便利超商缴纳,或连结到Paytax网路缴税服务使用线上缴款,节省购买印花税票及销花等繁复程序,省时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