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结婚登记隔天人却不见 24年青春已逝去!傻等男觉悟了
办完结婚登记隔天人却不见,24年青春已逝去,傻等男觉悟了,诉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于2001年在大陆办理结婚后,并于同年4月6日在台湾完成结婚登记。不料,隔天小萱就无故离家,一直处于失联状态,阿国不满双方迄今已分居达23年,明显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因此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判决准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虽经合法通知,但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确实在2014年4月就已出境离台,并且迄今未再入境台湾,离台前这10多年竟也都没跟阿国有所联系。
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该条项所定重大事由,若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而应负责之一方,即不得依该条项诉请离婚。
法官考量,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应相互尊重以增进情感和谐及诚挚之相处,此为维持婚姻之基础,若此基础不复存在,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无复合可能者,即应认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审酌,小萱出境离台后就未再返回,双方分居迄今已逾10年,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自难以期待小萱会再来台,与阿国继续维持并经营婚姻生活,确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并且阿国非唯一应负责之一方。日前依法判决,阿国诉请裁判离婚,于法有据,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