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古文物更进一步 陆官方:盗掘古建筑将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四川省广汉市三星堆遗址祭祀坑考古发掘现场8号祭祀坑内等待提取的青铜器。(摘自中新社)

大陆保护古建筑更进一步。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盗掘古建筑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责。

《北京日报》报导,《意见》规定,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大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

《意见》称,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意见》还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指引性规定。

此外,《意见》还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式和格式文本出具。

而根据《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为有利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

另外,《意见》规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认定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路;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大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