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知识一点通丨第七期:新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

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规则、发行上市、公司监管等多个方面向投资者介绍参与北交所市场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北交所市场。

发行人计划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补充披露什么内容?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完毕后如何安排?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案。2.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获得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购买发行人证券时,应以哪种方式购买?

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主承销商按照上述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陈燕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