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劝戴口罩酒醉男打断店员肋骨 二审加重刑责

二审审酌,周男未能体恤陈姓超商店员工作及抗疫之辛劳,却影响抗疫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其恶性非轻,二审判徒刑3年10月。(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中市22岁周姓男子,去年于防疫期间因未遵守规定,未戴口罩进入超商后,凭恃酒力,不服陈姓超商男店员劝告,又涉嫌殴打,导致陈男身体多处受伤,一审依重伤未遂罪判2年10月,经检方上诉,周男影响抗疫工作进行,造成社会不安,其恶性非轻,造成损害不小,不宜轻纵,二审判3年10月徒刑,可上诉。

检警调查,42岁超商大夜班陈姓男店员,去年间某日凌晨上班时,因提醒周男没戴口罩,却遭周殴伤,造成陈左、右侧肋骨多处骨折合并血胸、颜面及后枕部撕裂伤与挫伤、脑震荡症候群、眼眶骨骨折、双侧肺挫伤等伤害,周当时称自己「醉到失忆」依杀人未遂、重伤害、毁损罪移送台中地检署侦办。

检警调查,当时周男涉嫌持柜台上塑胶杯向陈丢掷,又持玻璃罐砸击陈后脑,并以手抓陈头发撞击咖啡机及桌子,再持柜台上玻璃酒杯敲击其头部,再以脚踹踢已经倒卧在地的陈男头及胸部,一旁顾客见状赶紧制止,但周仍不罢手,警方当时对周实施酒测值为0.17毫克。

经检方上诉认为,周嫌近距离攻击被害人,所攻击部位均为人体之要害,且一而再再而三,持续殴打、踹踢被害人犹不罢手,足认周当时绝非仅止于普通伤害,针对头、胸等特定部位以造成重伤,是直接故意。

二审审酌,周男未能体恤陈姓超商店员工作及抗疫之辛劳,却影响抗疫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其恶性非轻,造成损害不小,不宜轻纵;于防疫期间相类案件相比,原判决显属过轻,有违罪刑相当原则,且周未与被害陈男达成民事和解,二审判徒刑3年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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