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糖冒充毒品买卖,如何定罪?

山东青岛的黄某本打算通过贩卖毒品牟利,没想到遭遇“杀熟”骗局,从陈某处购进的毒品竟然是冰糖。案件办理过程中,黄某以此为由,对贩卖毒品的行为百般抵赖。最终,检察机关通过完善侦查方向、补强证据链条,查明事实,拆穿了黄某的谎言并精准定罪。

经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该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同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人已被移送监狱服刑。

冰糖当毒品卖

毒贩上了诈骗犯的“当”

今年1月,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接到某短视频平台报警,称疑似有用户发布贩卖毒品的短视频。当日,警方将该用户陈某抓获,同时在陈某家中查扣了六包白色晶体,但并未从中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的有效成分)。

据陈某交代,这些白色晶体根本不是冰毒,而是其从超市购买的冰糖。原来,33岁的陈某有两次贩毒前科,刑满释放后,为了赚钱陈某又干起了“老本行”。只不过这次,深知贩毒刑罚重的陈某,决定把冰糖捣成细小颗粒冒充毒品行骗。

自2022年9月起,陈某便在短视频平台向疑似吸毒者散布低价售卖毒品的消息,一旦“客户”上钩,陈某就将“毒品”的照片或者视频发给对方看,并提出先交钱再发货。实际多数情形下,陈某一收到转账便立即将“客户”拉黑,以此方式,陈某诈骗多人共获利2万余元。

此外,陈某交代,在多名受骗者中,有个叫黄某的人与他是“旧相识”。黄某同样具有贩毒前科,在监狱服刑期间与陈某结识。出狱后的黄某仍想通过倒卖毒品赚取差价,得知陈某有“货”后便动起了心思。

“黄某不吸毒,用冰糖冒充毒品他也看不出来。”即便是“旧相识”,陈某也照骗不误。据了解,黄某以贩卖为目的,分两次与陈某进行线下交易,购买了50多克总计1.6万元的“毒品”。

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在黄某的老家将其抓获。

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

检察官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

今年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某对自己以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黄某的认罪态度与陈某截然相反,矢口否认贩毒的犯罪事实。面对讯问,黄某以“不知道”“不认识”“记不清”等类似答案回应检察官,试图以此蒙混过关,摆脱犯罪嫌疑。

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实际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此类情形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如果能够证实黄某有贩毒的主观故意,那就可以对其定罪。”办案检察官介绍。

“证据要确实、充分,我们必须把证据链条做得没有任何漏洞。目前缺乏直接证据,所以只能从书证、电子证据等间接证据上下功夫。”对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专门召开联席会,就接下来的侦查方向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侦查人员补查到黄某和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黄某、陈某二人在聊天记录中从不提及“毒品”二字,而是以“东西”代替,但仍可从中看出,陈某曾向黄某发送疑似冰毒的视频,而黄某随即表示出购买意向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同时,侦查人员还补查到“买家”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曾向黄某付款购买毒品以及在发现是假毒品后质问并要求黄某退钱的事实。

虽然黄某拒不认罪,但现有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今年3月,即墨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庭上避重就轻

公诉人揭穿谎言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其间,黄某急于摆脱贩毒嫌疑,先是辩称他转给陈某的钱并非毒资,而是借款,交易“毒品”实际是陈某将“毒品”作为质押物的质押行为,但自身难保的陈某当庭否认了黄某的说法。

同时,公诉人出示了两名被告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证实两人曾经就买卖毒品进行了多次沟通,而且黄某向陈某的转账数额恰是黄某购买同等数量毒品的对价。

眼看此路行不通,黄某又声称自己知道从陈某处购买的是假毒品,企图将贩毒行为辩解为诈骗行为,从而争取较轻量刑。但公诉人在答辩时指出,黄某从陈某处购入“毒品”时,向陈某支付了相应毒品对价;王某告知黄某真相后,黄某又向陈某追要毒资,种种证据均证实黄某对假毒品的事情并不知情,也没有与陈某共谋诈骗。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陈某、黄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今年6月作出如上判决,但被告人黄某提出了上诉。11月25日,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涉案的王某交代了自己的吸毒行为,其体内也被检测出含有毒品成分,遂被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贩卖毒品的行为也越来越隐秘化、多元化,特别是在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形成严密证据链,如何还原案件真相,是对检察官业务能力的挑战,检察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综合审查,在遵循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零口供’贩毒行为。”即墨区检察院检察长于仲君介绍。

将假毒品当真毒品进行贩卖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办案检察官指出,黄某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属于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贩卖毒品的故意,虽然未达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的贩卖行为依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黄某刑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金增 郭亚南 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