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拒缴会费 台师大学生会告赢了

台湾师范大学吴姓博士班学生拒缴学生会费遭学生会告上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日判决吴须给付700元学生会费及利息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就读大学的学生是否一定要缴交学生会费,经常引发讨论,台湾师范大学吴姓博士班学生,因拒缴2学年度700元学生会费,遭学生会告上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学生自治属我国教育核心目标之一,学生依法必须缴交学生会费,判决吴须给付700元及衍生利息确定,这是学生会追讨欠费首例胜诉判决。

台师大学生会提告指控,吴姓博士班学生是学生会的当然会员,负有缴纳学生会费的义务,学生会以吴欠缴2020、2021年度的学生会费共700元,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获准,吴不服声明异议,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认为,本件属公法事件,转由行政诉讼庭审理。

北院行政诉讼庭审理时,吴承认欠缴两个学年度学生会费共700元,但辩称学生会费应属「自由缴交」,缴交会费与否是学生的自由,没有缴交会费的义务。何况,就算自己有缴交会费的义务,按《大学法》规范意旨,学生会费的收取权限应在大学,学生会只是大学下的一个单位,无权催缴学生会费,应由台师大收取,法官判吴败诉,他不服提上诉。

北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自治确实属我国教育的核心目标之一,应属重要的公共利益,学生缴交会费能使学生会有自主且稳定的经费来源,学生会始得以运作并发挥其发展学生自治的功能,其手段与目的间应有实质关联。

合议庭指出,学生会是否向会员收取会费,虽是学生会自治事项,大学不得干预。但如果学生会决议收取,学生应受拘束,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大学法规定的「强制入会及收取会费」应属合宪。学生是学生会当然会员,且学生会得向会员收会费,该会费一旦决议收取,就具强制性。

北高行认为,依大学法规定,向学生收取会费的请求权主体为学生会而非学校,目的在于扶助学生自治发展,不是学校可以越俎代庖,任意取代学生会地位成为向学生收取会费,吴应有缴纳学生会会费的义务,判决驳回他的上诉,吴须给付700元及自2021年10月24日起到清偿日止5%的利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