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姪儿乱停车 叔叔持安全帽砸车灯瞎扯「不小心撞到」

彰化县杨姓男子不满姪子车辆挡道,持安全帽毁损车灯,彰化地院判2月徒刑,杨男上诉辩称不小心滑倒,安全帽敲到车灯,要求进行比对及对姪子测谎,二审合议庭驳回上诉。(王煌忠摄)

彰化县杨姓男子不满姪子乱停车,阻碍骑车外出,以安全帽敲击车灯宣泄情绪,彰化地院依毁损罪判2月,杨男不服上诉,主张是安全帽不慎碰撞车灯,还要求对姪子测谎,二审法官认为,杨男上诉意旨犹执前词否认犯罪,其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不得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杨男在去年3月24日下午5时许,见姪子将自小客停在三合院门口,妨碍其机车出入,竟基于毁损他人物品犯意,以右手持安全帽敲击自小客右后方车灯,致灯罩多处裂痕、破损不堪使用。

彰化地院审理,杨男辩称,「我的安全帽戴在头上,我没有拿安全帽去敲击姪子的自小客车车灯,是我牵机车经过时机车滑倒,不小心撞到姪子车子才造成车灯损坏,我不是故意的」。

一审法官认为,杨男辩称「我是要出去时不小心滑倒,撞到他的后车灯」,却又称「我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去挤那个车道」等语,足见其所述不合常情,难以采信,杨男确有毁损行为,事证明确,量处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杨男不服上诉,要求比对后照镜与安全帽是否相符,还要求对姪子进行测谎;二审法官认为,受损自小客车灯已经修复,已属不能调查甚明;另测谎一般仅用于犯罪侦查、性侵害犯假释与监控、特定机关人员安全查核为主,于审判中至多仅能作为补强之间接证据,此案待证事实既臻明了,无实施撤谎必要。

台中高分院核,杨男犯后均否认犯行,并未与姪子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原审量型妥适,应予维持,驳回杨男上诉,全案确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