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冲:公债应有内线交易约束
陈冲表示,不论依证交法第157─1条第一项还是第二项,利用不对称消息获取利益,都只限于股票及公司债,至于公债则不在其内。想像当年草拟证交法内线交易条文时,对公务员尚有贪污治罪条例,那时利率僵化,债券市场又不成气候,升息、降息影响有限,CPI对货币政策也看不出关联,内线交易的假想敌自然以股票为主。
目前我国号称已迈入利率自由化时代,2月6日又才更改CPI权数,国人饱受通货膨胀之苦,此时应是重新审视证交法的良好时机,考虑公债交易有无内线交易的适用,至少应对CPI发布过程中,主计总处的内部控制、保密机制乃至稽核流程,考量资本市场的敏感性,是否比照美国做一检讨。
这个提议来自白宫去年有人走漏CPI数据超过预期消息,引发股、债市牟利的「60秒神秘反弹」事件,因为CPI常是联准会调息的指引,同时触发股、债市的敏感神经。
陈冲强调,我国证券交易法第六条规定所谓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其他有价证券」,采取独步全球「有限列举,概括授权」的立法方式,因此市场上如有新产品,主管机关就需表态一次,因此才有TDR是否有价证券的争议。
虽然债券不论政府或公司发行,均是有价证券并无疑义,但试想60秒事件如发生在台湾,债券交易是否适用证交法内线交易有关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