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染指友人国小女儿遭逮 称将扶养被害人到大学毕业
彰化1名陈姓男子长期对好友的未成年女儿猥亵及拍摄裸照,遭彰化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应执行4年4月有期徒刑。(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彰化1名陈姓中年男子,5年前起染指其女性好友的国小女儿,犯下猥亵及拍摄裸照等至少14件犯行,直到去年他因案遭到警方搜索及拘提时,其丑事才曝光。陈男以自己已和少女母亲和解,并愿意扶养少女至大学毕业等盼获减刑及缓刑,但法官审酌其犯行恶劣及重大,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应执行4年4月有期徒刑。
判决指出,被告陈姓男子与被害少女的母亲为旧识,自2019年起,陈男与当时就读国小三年级的被害少女频繁互动,明知道少女为未满14岁之儿童,竟对少女拍裸照及猥亵。
2019年7月间某日,陈男在其住处内,先播放色情影片与被害少女一同观看后,即违反少女意愿,强行猥塾少女得逞,之后,还趁少女要睡觉时,再猥亵少女得逞。
陈男在食髓知味下,除了还曾在台中公园身障厕所内猥亵少女,也以电话要求少女拍摄裸照传送给他,并利用少女前来其住处的机会,拍摄少女裸照,更离谱的是,陈男竟曾在医院内,以手机拍摄少女隐私部位。
去年7月26日,因员警持拘票、搜索票对陈男拘提、搜索,扣得陈男所有的手机1支、情趣用品按摩等物,始悉上情,案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报告彰化地检署检察官侦查起诉法办。
被告陈男审理中自述高职毕业,之前在医院从事清洁工作、月入3万元、离婚、无子女、无须扶养之人、家庭经济状况普通、愿意扶养被害少女至大学毕业,并强调已与被害少女及其母亲达成调解,希望能获减刑、缓刑。
然法官审酌被告陈男所犯3次加重强制猥亵罪、1次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1次制造儿童之性影像罪、9次拍摄儿童之性影像罪,均是侵害被害少女的性自主权及性隐私权,造成被害少女身心重创,考量被告之年龄、刑罚边际效应及其复归社会之可能性等,定应执行刑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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