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森“全国打假第一案”?

·事件回放

对市场价2990元的戴森吹风机“心动”的不只有消费者,还有一群制假者。

他们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拆卸分析、自行研发生产流水线,建立起一条专门的制假、批发和零售链条,假冒产品短期内被大量销往多个省市。

2018年4月,方某、谢某成立深圳市龙岗区迪美丝奥电子商行,先后在深圳、惠州等地开设工厂,雇佣工人30余人,从他人处采购原料配件并组织工人以流水线形式生产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后由杨某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给下家。

2018年5月,黄某入职迪美丝奥商行工作,负责造假原料的仓储和管理。

经审计,方某、谢某、杨某、黄某参与生产、销售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共计1万9千余台,销售金额达1350万余元。

2018年12月14日,方某、杨某分别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277台及其配件、包装材料等物品,价值19万余元。

2020年7月28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件的主犯及主要骨干被告人方某、谢某、杨某、黄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主犯方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对主犯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至此,除一起案件仍在审理外,被媒体称为戴森“全国打假第一案”的系列案件已基本审结,35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

从已宣判的案件看,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到生产主管、技术、销售负责人,再到采购、仓储管理人员……这个制假集团里的35名被告人已分别被判实刑并处罚金,刑期从六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总额达人民币1008万元。

系列案件已基本审结 戴森公司负责人到场致谢

宣判结束后,戴森公司大中华区总裁郭浪表示,假冒商品不仅严重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浦东法院的判决结果彰显了上海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和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提振了该公司继续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的信心。

规模化生产销售假冒戴森吹风机,对外售价700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查明,“dyson”系于2010年3月28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干燥设备、头发干燥器、手干燥器等。

● 2018年4月8日,方某、谢某成立深圳市龙岗区迪美丝奥电子商行(以下简称迪美丝奥商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某,法定代表人谢某按照方某的要求负责总务。

● 2018年5月,黄某入职迪美丝奥商行工作,负责造假原料的仓储和管理。该商行先后在深圳、惠州等地开设工厂,雇佣工人30余人。

从他人处采购原料配件并组织工人以流水线形式生产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产品型号分为欧版、美版、澳版、英版及对应多种颜色等,随后由杨某负责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给下家,对外售价每台吹风机700元左右。

● 2018年12月14日,谢某、黄某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277台及其配件、包装材料等物品,价值19万余元。方某、杨某分别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情节特别严重,不应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浦东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方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同时,至案发,上述4名被告人参与生产、销售涉案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达19000余台,销售金额达1350万余元之巨,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戴森品牌吹风机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吹风机系日常生活中常使用的家用小电器,4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涉案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消费者的权益,亦可能因假冒吹风机本身的质量隐患对最终的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均较大,不应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知有话说

近年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受高额利润的驱使,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集团化、规模化的趋势明显,一些犯罪分子的制假售假行为已经形成了产业链。

假冒的对象涉及知名化妆品、服装、小家电、酒等多个领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应不断加大对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危害

(一)、销售伪劣产品,短期害人,长期害己。

(二)、销售伪劣产品:消费者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为自己的未来埋下隐患。

(三)销售伪劣产品:给自己和他人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四)、对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五)、给消费者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

(六)、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破坏。

(七)、极大地损害名优企业。

(八)、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惩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应当予以全额支持的,所以非常赞同此次案件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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