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水泥货物税最多减半 台泥、亚泥受惠

财政部。(图/吴静君摄)

为鼓励水泥业者配合我国2050净零排放政策持续推动减碳,财政部依据货物税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函报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调减符合减碳认定基准之水硬性混合水泥及墁砌水泥(以下合称二类水泥)货物税应征税额,由每公吨征收440元,依添加物比率不同分别调减为260元或220元(降幅约40%或50%),国内厂商目前有生产者为台泥与亚泥。

财政部说明,鉴于二类水泥采用替代原料(飞灰、高炉炉渣、石灰石等)减少熟料使用,兼可达成减碳及废物再利用之双重效益,惟依货物税条例第7条第1项第4款规定,二类水泥货物税应征税额每公吨440元,高于碳排相对较高之卜特兰一型水泥应征税额每公吨320元,不利推广。为协助厂商降低成本,以利生产减碳水泥。

行政院副院长郑文灿于听取业者意见及相关部会评估报告后,指示调减符合减碳认定基准之二类水泥货物税应征税额,嗣经行政院依法核定,财政部部公告二类水泥减碳认定基准及货物税应征税额级距表。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国内产制符合减碳认定基准之二类水泥货物税纳税义务人,应备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证之实验室出具载明添加物成分及比率之检验证明,向主管国税局办理产品登记后,方可适用减征后之应征税额;但纳税义务人自设经TAF认证之实验室所出具检验证明,考量其客观性,不予采认。另进口符合减碳认定基准之二类水泥应逐批检附前述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