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符合减碳水泥货物税 财部减税4成
财政部说明,鉴于二类水泥采用替代原料(飞灰、高炉炉渣、石灰石等)减少熟料使用,兼可达成减碳及废物再利用之双重效益,惟依货物税条例第7条第1项第4款规定,二类水泥货物税应征税额每公吨440元,高于碳排相对较高之卜特兰一型水泥应征税额每公吨320元,不利推广。为协助厂商降低成本,以利生产减碳水泥,行政院郑文灿副院长于听取业者意见及相关部会评估报告后,指示调减符合减碳认定基准之二类水泥货物税应征税额,嗣经行政院依法核定,该部爰于28日公告二类水泥减碳认定基准及货物税应征税额级距表。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国内产制符合减碳认定基准之二类水泥货物税纳税义务人,应备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简称TAF)认证之实验室出具载明添加物成分及比率之检验证明,向主管国税局办理产品登记后,方可适用减征后之应征税额;但纳税义务人自设经TAF认证之实验室所出具检验证明,考量其客观性,不予采认。另进口符合减碳认定基准之二类水泥应逐批检附前述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