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4月调涨 新北地政局:限期内合约房东不得喊涨

租赁条例修正后,租期内的合约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图为住宅租赁契约范本。(本报资料照)

租赁契约已进入全面纳管时代,新北地政局提醒,不论是个人房东或租赁业者所签订的租赁契约,皆应符合内政部颁定的「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且租期内「合约内容」不得任意更改,如有违反且经限期而不改正者,将处3到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租赁条例修正后,租期内的合约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图为住宅租赁契约范本。(新北市地政局提供)

举例来说,台电虽已公布今年4月1日起电价调涨,但仍在期限内的合约,房东不得随意调涨,且电费不得超过夏月、非夏月台电所定最高级距金额。另近来偶有租期纠纷,建议租赁期间务必载明期限,房客可避免房东突然不租,房东亦可避免租约变成不定期租约,以致难以收回房屋,对双方都有保障。

新北市地政局发言人徐凤仪提醒房东、房客于签订租赁契约时,要注意租金、租约期限、水电瓦斯等费用、修缮责任归属等事项都应订定清楚,以及押金不得约定超过2个月租金的总额,屋况及屋内设备应逐一点交清楚并拍照留存,避免后续造成纷争。此外,签订合约务必符合规范,且一旦订定后不得任意更改,待租期结束后,才可透过重新订约议定新约内容。

徐凤仪补充,如租赁双方有争议发生,可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诉或检举,或循消保系统提出消费争议申诉。又为利租赁双方订立契约,内政部已公告「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及「住宅租赁契约书范本」供各界参考使用,消费者于签约前可至内政部不动产资讯平台/法规与知识/契约书范本(https://pip.moi.gov.tw/V3/G/SCRG0302.aspx)查询确认合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以保障权益。

《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于今年2月8日修正公布,明定租赁契约出租人及承租人间具消费关系,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