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配毒品不算制毒?男调咖啡包贩售轻判 法官这样解释
刘姓男子自制咖啡报贩售,新竹地院法官依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邱立雅摄)
新竹县刘姓男子去年花了10万元向不明人士购买毒品咖啡包原料,又另外添购果汁粉、巧克力粉等原料,躲在某汽车行自行调配分装毒咖啡包,制成329包,准备出售牟利。警方获报后循线查到刘男并逮捕,新竹地院法官判刘男2年10个月有期徒刑。
刘男去年在湖口乡某处,以10万元向绰号「阿廷」的男子购买第3级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粉末,又去购买果汁粉、巧克力粉、包装袋、磅秤、封膜机等工具后,躲在一家汽车行内,用磅秤确认重量后,掺加果汁粉、巧克力粉混合、分装,再以封膜机封口,以此方式制造毒品咖啡包成品共329包,遭检察官以制造毒品罪起诉。
不过新竹地院法官认为,刘男行为并未构成制造毒品要件,他只是单纯以物理方式将各种毒品拼装,制造成含有微量毒品的成物,未利用一定之化学、物理变化及相应步骤以提高毒品纯度或使之变化等加工程序,而仅将纯度较高之毒品稀释成微量毒品。
新竹地院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如将毒品本身精炼改变其成分以制成另一种毒品,或提高其纯度改良毒品而改变其本身之效用时,方可谓是制造毒品。
法官解释,实务上对于制造毒品咖啡包行为是否属于制造毒品,最高法院见解也未臻一致。但将制造毒品咖啡包之行为等同于制造毒品,是悖离制造毒品文义。法官认为法律解释不能逸脱一般人对法律理解范围,否则会过度扩张适用法律,使人民难以预见。
另外,法官也认为,制造毒品咖啡包目的若是在于意图贩卖,而非供己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已有「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罚则,且刑度非轻,若扩张「制造」涵摄范围,让制造毒品咖啡包在内,缺乏正当合理性,也会让被告究竟会被如何论罪要流于运气。
最后法官认为刘男行为是意图贩卖而持有第3级毒品之犯行事证明确,流入市面将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依意图贩卖而持有第3级毒品罪名,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