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5岁童放泥醉女友旁「母子遭撞丧命」 同居男友下场曝

二审认定,事发当时近深夜,车辆往来之流东溪桥,无照明设备、视线昏暗,有遗弃犯意,撤销原判,改判1年6月徒刑。(本报资料照片)

苗栗县芎姓男子2019年间前与姚姓女子交往,因某日姚女醉倒流东溪桥,男却将姚5岁儿子放其身边,因深夜时段,母子惨遭1辆自小客车撞击,男童送医伤重不治,一审认为芎交付的地点非无人可救助场所,判无罪,上诉二审认定男子有遗弃致死的间接故意罪,改判芎1年6月徒刑。

判决书指出,芎姓男子与姚女当时为男女朋友关系,与姚的5岁儿子等3人同居,2019年8月某晚,芎与姚女当时准备回到住处附近菜园的工寮休息,但是当时姚女饮酒呈现喝醉状态,体力不支、倒卧在工寮附近的流东溪桥上,芎即返回住处。

二审认为,监视器有拍到芎与男童徒步前往流东溪桥,当2人抵达时,姚女已经酒醉而倒卧于桥上,后来回工寮睡觉,没多久,1辆小货车行经车祸点,闪避不及而撞击男童及姚女,导致男童右侧头部五处开放性伤口、右肩开放性伤口且骨头外露、左大腿变形等伤害,并于同日送往为恭医院急诊,结果伤重不治。

芎辩称,男童不是他从家里带的,是姚女带的,他是回头去找,后来才把男童带到姚女旁边;姚女称,她不知道后来芎有把男童带到她身边,也没有印象芎跟她说过什么,之后直到手忽然很痛醒过来,才发现男童躺在地上。

一审认为,因芎男交付男童时,是放置于一个可予救助的场所,不认为男童处在生命危险状态,最后因事证不足判芎无罪,但二审认为男童当时仅5岁,而姚女酒醉无法妥善照护男童,事发当时近深夜,车辆往来之流东溪桥,无照明设备、视线昏暗,有遗弃犯意,撤销原判,改判1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