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狼对落单女强抱袭胸 逃走时还将她推倒致受伤

(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北市北投区1名陈姓男子去年9月12日晚间23时许,对1名落单的女子强抱袭胸后还将她推倒,导致女子右脸嘴角破皮、右手腕擦伤、右膝肿胀等伤害,事后被警方函送,法院依犯强制猥亵罪,判刑1年。犯伤害罪,判4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男2022年9月12日晚间23时许,在北市北投区某公车站牌旁人行道,见女子站立于其前方,竟基于强制猥亵之犯意,在超越女子后,突然转身以单手强行环抱女子之身体,使女子脸部埋入其肩膀、胸口处而无法抵抗,另一手则伸进女子上衣内,搓揉左侧胸部达30秒至1分钟,而以此违反女子意愿之强暴方式为猥亵行为。

陈男于猥亵行为得逞而欲离开现场时,竟以双手推击将女子推倒在地,造成其右侧脸部、头部、肢体等部位撞击该处人行道之地面,因而受有右脸嘴角破皮、右手腕擦伤、右膝肿胀等伤害。

陈男到案后坦承有袭胸1、2秒,女子就大叫,因此受到惊吓而马上跑走,并无搓、揉、捏及强抱,更无推倒对方,她的伤势可能是自己因为惊吓往后跌倒造成的,但法官不采信。

法官认为,被告所为犯强制猥亵罪、伤害罪。先以强暴之方法,对女子为强制猥亵行为,再于欲离开现场时,以双手推击致女子受伤,是被告所犯上开强制猥亵、伤害之2罪间,犯意各自有别,且时间尚有所区隔,应予分论并罚。

法官审酌,被告为逞一时之性欲,竟对于路上偶遇、毫无仇怨与关系之行人为强制猥亵行为,更于行为得逞后,为离开现场,而以双手推击,其犯罪之动机、目的实值严重非难:其强制猥亵与伤害行为,已对社会治安造成相当程度危害,对被害人身体、精神均造成相当之影响,其犯罪所生损害实属重大;犯后否认犯行,且尚未与女子达成和解;依犯强制猥亵罪,判刑1年。犯伤害罪,判4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