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罗里达州第 4 号修正案,赞成票或让堕胎平衡

面对反对第 4 修正案的那些极度虚假的电视广告,我无法保持沉默。

我所看到的广告宣称,佛罗里达州当前的状况——六周后禁止堕胎——属于温和的中间立场,然而第 4 修正案却是极端的、毫无约束、随时可堕胎的立场。

佛罗里达州现行的堕胎法规定,六周后禁止堕胎——也就是一个错过的月经周期。

要是你或者你的伴侣在错过月经两周后就知晓自己怀孕了,那就请举手。

再加上得设法从工作中抽出时间、去看医生,并且要在这两周内进行手术。

把这描述成“温和”的方法,简直荒谬至极。

第 4 修正案所要做的,是指示立法机关恢复 50 多年前在罗诉韦德案中所确立的平衡办法。

在胎儿能够存活——也就是在子宫外能够维持生命之前,是否继续怀孕这一选择,是由女性单独作出的私人决定。

一般而言,这大约是在怀孕 20 周的时候。在此之后,只有在妇女的生命或严重的健康后果受到威胁时才能进行堕胎。这是一个已生效 50 年的平衡观点。任何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不可接受的妇女完全可以选择不堕胎。但这是妇女的选择。关于把堕胎决定权交给各州存在诸多争议;那信任妇女如何呢?

我认为极具误导性的广告极力渲染如果修正案 4 通过,未成年女性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堕胎。此前,在六周禁令出台之前,关于这一点的法律比广告所展现的要细致得多。如果女孩想要在未经父母通知或同意的情况下堕胎,女孩就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出庭,然后让法官判定她是否足够成熟来做出自己的决定。

当那项法律生效时,作为一名律师,我通过这一司法程序为一些年轻女性代理。我的一些客户没有法定的父母或监护人,有些被父母遗弃、虐待或威胁。

在任何情况下,我都没看到有哪个年轻女孩试图偷偷绕过一个充满爱且完整的家庭。

有时,正是因为缺乏关心的成年人,才首先导致了意外怀孕。

认为这种情况在每个女孩身上都真实存在甚至有可能发生,是一个悲惨的错误。

在决定如何对第 4 号修正案进行投票时,要弄清楚什么是极端的,什么不是。

六周后的禁令并非中间立场——而是全国最极端的做法。

《罗伊诉韦德案》的标准已实施了 50 年,应当予以恢复。

邦妮·恩内金·戴维斯是塔拉哈西的一名退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