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勾起新竹人回憶 40年前施性忠辭職再補選「此路已不通」

新竹市前市长施性忠(左图)、现任市长高虹安(右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新竹市长高虹安遭判刑停职,是否可能辞职再补选,新竹地方流言四起,虽然高虹安本人今回应会再上诉,不过新竹市前市长施性忠40年前的1983年就曾上演过遭判刑后被停职,随即隔年辞职市长又投入补选而再次当选市长,直到1985年贪污案定谳才遭解职。

新竹地方近来盛传若让高虹安循施性忠模式,就可以再走一遍辞职后再补选市长的方法。回顾1982年3月施性忠当选新竹县新竹市长,当年7月1日又因新竹市升格省辖市,而让施性忠成为首任新竹市省辖市长,却因在1983年春节期间,新竹市摊贩互助会要给清洁队1万5千元红包,被施性忠拦下,而让他被指控渎职、侵占。

1983年8月施性忠遭新竹地检处提起公诉,12月29日新竹地方法院便依侵占、图利判处施性忠1年5个月有期徒刑,省府并随即停职施性忠市长职务。

因县市长出缺任期还有1年以上就必须补选,因此隔年1984年6月23日新竹市即办理市长补选,施性忠随即辞去被停职的市长职务,并赶在5月办理登记,还更再次以64301票当选新竹市长。他二次就职时更公开举办「再度还政于民」宣誓就职典礼,让不少老新竹人印象深刻。

1985年7月4日最高法院以贪污判处施性忠2年6个月徒刑、褫夺公权2年定谳,隔天他就「落发为僧」,直到7月10日遭警方逮捕发监。

不过施性忠模式可能无法再重演,律师钱炳村即指出,这条辞职重选的方法,早就被民进党前立委段宜康在2016年于立法院提案修改选罢法27条「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中加入「当选人就职后辞职」条件,因此依据选罢法27条第3项规定,当选人就职后辞职,便不得再参加当次补选。

当时反对修法的立委就包括同样被控贪污的陈超明、国民党前立委林丽蝉等人,不过段宜康指出,有不法之徒在高等法院二审定谳前钻法律漏洞,假借各种理由自行辞职,因辞职就不会被判当选无效,而辞职所产生的缺额,中选会须办补选,但因辞职者还能登记参选,让补选毫无公平正义。

实际上根据中选会资料,涉及贿选官司、自行辞职又参与补选也顺利当选的案例,还包含屏东县琉球前乡长陈隆进、花莲县秀林乡前乡长李春风等人,而陈隆进也因涉12起弊案,被依收受贿赂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2年;李春风也因涉贿选罪,二审遭判3年6月徒刑确定,李不但要坐牢、还要解除乡长职务。

阳明交大科法学院特聘教授林志洁说明,地方县市首长因贪污被判有罪确定,依据选罢法排黑条款,之后也不得成为候选人。若地方县市首长辞职,则由行政院派代理,3个月内补选,辞职者不得投入该次补选。地方县市首长如被罢免成功则被解职,3个月内办理补选,4年内不得在同一选举区为同一公职人员的候选人;其于罢免案进行程序中辞职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