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返乡务农 服短役期退役青年可参加农保

现行农保条例规定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不得参加农保;农保条例施行细则则规定,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包括军人保险退伍给付。因此,造成已领取军保退伍给付者,不论其服役期间长短,都无法参加农保。

但军人服役普遍存在时间短、离退早特性,且服役须受各阶法定年限、年龄等规范限制,一般退休年龄较劳工及公教人员的退休年龄早。依统计服役未满20年,未领退休俸的军职人员,平均退伍年龄约为27岁。

农委会表示,为鼓励服短役期未具领取退休俸资格的退伍青年,尽早投入农业生产就业,这次修法使其得以参加农保,并提缴农退储金,以保障晚年经济生活安全。

农保条例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括:一、45岁以下且未领取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23条第1项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军人,返乡务农仍可申请参加农保。

二、农保被保险人加保之自有农地被征收或征收前已与需地机关协议价购,致土地面积不符合加保规定,得续保一定期间。但年满65岁且加保年资累计达15年者,不受续保一定期间之限制。

三、农保被保险人之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由二年延长为五年。

四、为免农民因职域转换,参加保险期间未满分娩或早产天数规定,导致无法请领生育给付情形,删除被保险人应加保一定天数限制。

五、本次农保条例修正之第5条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使与农民退休储金条例修正施行日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