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打脸 私烟案就是走私

关务署官员说,货品超带于免税数量未申报,有逃漏关税之虞,都属《海关缉私条例》规管范围,「走私一词是较重用词,但确实是同一行为」。

如逃漏关税货品为烟、酒,则以《烟酒管理法》为优先法,法律条文用词就是「超量」,前关务署官员认为,即使只用「超量」、「超带」等字眼,很明显仍是违法行为。

根据《烟酒管理法》,一般旅客如带超过1条烟未申报,目前已「除罪化」,未申报部分没入和处每条500元罚锾,这属「行政罚」。「但破万数量实在太超过」,官员指出,虽然本案是用一般旅客身分订购免税烟品,但透过其他手法运送,也不是走一般旅客通道,就不会用一般旅客适用条文只用行政罚,而是涉及刑法。

依《烟酒管理法》45条,输入私烟、私酒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第46条,贩卖、运输、转让或意图贩卖、运输、转让而陈列或贮放私烟、私酒者,处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查获物查获时现值超过50万元,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锾,最高600万元为限。配合提供其私烟、私酒来源因而查获者,可减轻其罚锾至四分之一。

官员说,一般民众用网购等其他「非旅客」方式运输应税货品而未申报,同样也可能涉及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