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撞护栏回弹未设警告标志 后车追撞酿2伤!驾驶判4月
▲屏东地方法院 。(图/资料照)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梁姓男子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国道3号时为闪避前方车辆自撞外侧护栏后回弹,横向停于外侧车道,未在后方设置故障标志,致后方李姓男子驾驶自小客车闪避不及撞上,造成李男、乘客简女身体多处受创,屏东地方法院依过失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梁姓男子于112年4月4日0时25,驾驶自用小客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外侧车道,行经国道3号395公里700公尺之无照明路段时,为闪避前方车辆不慎自撞外侧护栏,后回弹,横向停于外侧车道,梁男本应注意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因机件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继续行驶,且汽车无法滑离车道时,除显示危险警告灯外,应在故障车辆后方100公尺以上处设置车辆故障标志,却疏未注意,于肇事后,未在其车辆后方100公尺以上处所设置警示设施警告来车。
当时李姓男子驾驶自小客搭载简姓女子,行经梁男肇事地点,见状闪避不及追撞,李男因此受有颈部挫伤、胸部挫伤、下背和骨盆挫伤等伤害,简女左侧肋骨多发性闭锁性骨折等伤害。案经李男、简女诉由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队移送侦查起诉。
法院审理,梁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复拘提无着,经屏东地方法院发布通缉,3个月后被台南市警方查获押解归案,法院认他于审理阶段既逃匿,足见其无接受裁判之意思,难认合于刑法第62条前段之自首要件,自无法据以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