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小男童泳课「玩小鸟」+打闹 不爽写悔过书竟告女老师求偿

▲国小男童不满老师要他写悔过书,竟告老师求偿。(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陈宏瑞/高雄报导

高雄某国小学童小明(化名)因为在上游泳课时,一时兴起脱下裤子「玩小鸟」,还和同学嬉戏打闹,结果被上课的女老师制止,还要小华写「悔过书」,甚至将情况报告校长、班导师等人,让小明觉得「身心受创」,有被罢凌的感觉,于是向女老师提告求偿60万元,法官认为小明的受教权、名誉权都没受损,判老师免赔。

小明提告主张,他2022年9月1日上女老师的游泳课时,因未依照规定进行抓鱼游戏,就先被女老师要求写「悔过书」,后来女老师又多次因一些细小行为要求他道歉悔过,使他陷入自我怀疑,举手投足均担心犯错受责,觉得自己受老师针对、排挤霸凌之感觉。

小明指出,去年5月16日游泳课时,他和同学打玩、泼水及还露出生殖器官,结果被女老师纠导,事后女老师除了向他父母反应外,竟还写MAIL给校长、他的辅导老师、班导师及助理教师,让他遭受师长同侪检视与议论,时常哭着回家,不愿意上学,身心受创,因此向学校及女老师提告,求偿60万元。

法院审理时,女老师表示,他让小明写的不是「悔过书」,也没有针对小明所指就一些细小行为要求他道歉悔过,更无对他排挤霸凌,且根据「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教师除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外,得请训导处、辅导室或其他相关单位协助之,因此他将整个事件告知班导师、班级助理、小学校长及辅导老师,合于学校的规定,并无侵害小明的受教权及名誉权。

法官认为,女老师处理小明不当行为的作法和流程并无不法性,也没有让小明的名誉受贬抑及受教权受侵害,与侵权行为要件不合,且非属校园霸凌行为,因此判女老师免赔,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