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假民调与意图使人不当选罪(李贵敏)

地方选举即将在年底登场,为防止假民调扰乱选情,多名传播学者推出「民调透明百科计划」,从专业出发杜绝假民调。(李侑珊翻摄)

111年九合一选举将于11月26日举行,选举情势越加热烈,各项民调也纷纷出笼。也因此包括基隆、桃园,都已陆续传出争议民调问题,只是情节轻重而已。其实民调百花齐放,媒体与各阵营对民调各有解读,但结果相差过大难免启人疑窦,某些激烈选区更不时有人怀疑有所谓任务型民调,以求影响选情。或许因为我本身的法律专业,因此这段时间也有不少朋友跟我咨询:发布不实民调或文宣,究竟构不构成「意图使人不当选罪」?实务上又是否已有相关案例?

简单地说,就法论法,实务判决认为行为人于选举期间,如明知其民调出于虚构或捏造,却用以制作选举文宣广告,呼吁选民支持或不支持某特定候选人,进而散布于公众或他人者,足以破坏他人声誉及误导选民之判断,甚至可能影响选举结果,而可构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条之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罪。

至于假民调之判断标准,则包括行为人冒用民调公司名义发布民调,与该民调公司制作之民调内容显然不符;或被告本人或共同被告自白有民调不实之情事等。另外,参与制作不实广告文宣者,倘若具有故意及不法意图,均可能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意图使人不当选罪的成立要件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条规定,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或意图使被罢免人罢免案通过或否决者,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立法理由谓:为端正选风,维护优良竞选风度,公平竞争起见,特订定本条,对散布虚构之事实以使特定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为目的者加以处罚。此即「意图使候选人不当选罪」。

就此,法务部法律字第10503506120号函令揭示:选罢法第104条之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罪,系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之犯意,客观上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为构成要件。

其立法目的系为避免以传闻不实之谣言,以讹传讹,或故意歪曲事实,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爰课以不得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之不作为义务。

此外,最高法院109年台上第4103号刑事判决揭示:该罪系以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为成立要件。

故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为虚构或不实之事,而仍决意着手以公开方式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以遂其使某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之意图,而发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之危险,即足以构成。至于该候选人事后是否果真当选或不当选,公众或他人是否因而实际发生损害,均非所问。

因此,本罪行为人主观须认知其传播内容为虚构或不实,并有使某特定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之不法意图,至于该候选人是否当选、公众或他人有无产生实质损害,因本罪非实害犯,则非所问。

假民调不能免罪

至于使用假民调、不实民调,试图误导选民投票意图,使人当选或不当选的案件,实务上亦有先例。毕竟透过民调来巩固基本盘,甚而打击对手,或透过宣称「稳定领先」以稳住阵脚,催化弃保效应,都不会太让人意外。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选上诉字第1066号刑事判决。该案因某市长候选人A竞选总部之助理,为使候选人当选,以8万4000元、8万9450元之价格,分别委托不知情的报社员工刊登广告,文宣内容指称「巿长A微幅领先,B紧追」,并佐以捏造之不实民意调查结果,同时宣称系根据某公司所做之最新民意调查结果,还将广告版面设计成类似新闻报导版面。

由于该文宣足以误导选民对于选情之判断,暗示选情紧绷,选民应放弃排名最后之候选人C,足生损害于候选人C及选民之投票倾向。经检察官以涉犯「共同意图使候选人不当选罪」起诉后,原审、上诉审均判决有罪确定。

就此,法院判决以该案共同被告证称:刊出来的是假民调,系被告教其随便去路上问5、10个就是民调等语,认定选举广告文宣内容系属不实,以及该民调结果既属捏造,却仍于该市市长竞选活动期间加以刊登。

参酌文宣内载:「因已表态支持人数达5成4,而使胜负决战陷在5到6个百分点,也因此让市长选情更为紧绷,而趋于政党对决的局势。未来能否整合,将成为两党胜负的关键。」显见该文宣之目的,意在吁请选民集中选票支持候选人A,以图使另一位候选人C不当选,而该次投票结果,遭影射的C也确未当选,而认定该广告文宣足生损害于遭影射者C等人及选民之投票意向。

尤其要注意候选人A之竞选总部助理作为该案被告,虽未具名签署文件,然其既任职竞选总部,且联络各报社刊登广告文宣,刻意避开竞选总部签约、支付委刊费用,显见对该文宣广告刊登事务确有参与,构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条之意图使候选人不当选,以文字散布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及他人。

至于候选人A的父亲,则因教唆竞选总部助理、义工(以上二人所涉本案犯行均经最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月确定)共同意图使候选人C不当选,传播不实民调结果,误导选民对选情之判断。经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定构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条之罪,并处有期徒刑6月。其虽不服提起上诉,业经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全案确定。

弃保讯号亦受规范

再者,最高法院101年台上第2439号刑事判决对于某候选人之夫,为求候选人能当选,未经所属政党党部主委授权、同意,迳自委任不知情之第三人印制「......市议员计有X、Y参选......选战至今,经多次选务会报及各项民调一再显示,该区市议员候选人X,将是本党同志肯定的选择,呼吁各位先进同志,本党不能分裂,只有团结,才是迈向胜选的唯一选择,恳请本党同志发挥团结力,将神圣的一票投给候选人X。」等不实文字并寄发选民。

经检察官侦办后起诉,一审法院判处X之夫意图使候选人当选,以文字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及他人,处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候选人之夫不服提起上诉,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最高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决之认定。

简言之,在这个执政党掌控绝大多数媒体影响力的世代,透过侧翼与网军催化,建构出假讯息持续发酵的温床,其一条鞭运作模式,包括了讯息源头,抑或是假民调;或针对敌手人格特质,或混淆民众视听等。其中,假民调之危害效果更远超一般民众预期,甚至达到操控选举效果。

因此在实务判决上认为,选举期间,如明知其民调出于虚构或捏造,却用以制作选举文宣广告,足以破坏他人声誉及误导选民之判断,即可构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条之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罪,以避免不公平选举。

另外,一般人可能比较容易忽略,凡参与制作不实广告文宣者,倘若具有故意及不法意图,均可能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希望所有政治工作者千万别心存侥幸,误以为可以轻易逃过法律制裁!

(作者为立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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