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第一线执勤安全 新北警局:支持正确、合法使用警铐

新北市警察局表示,为了捍卫第一线同仁的执勤安全,支持员警正确、合法使用警铐。警方提供

日前高雄地方法院认为员警于制作犯嫌警询笔录时,使用手铐戒护系属不正方法,判决犯嫌无罪。本案判决结果引发基层员警哗然,警政署也发出声明,支持员警依法使用警铐立场。新北市警察局表示,为了捍卫第一线同仁的执勤安全,支持员警正确、合法使用警铐。

针对员警执行勤务使用警铐争议,新北市警局表示,依内政部警政署于90年12月4日发布「警察机关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铐应行注意要点」已授权员警可以依据犯嫌所犯罪名轻重、拘捕时态度、人犯与警力相对情势、证据搜集程度及有无脱逃意图等审酌判断是否使用警铐。

另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41号判决:「按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前段规定『被告在庭时,不得拘束其身体。』系针对法院之审判程序,警询及侦讯过程则不受此规定之拘束,且警方依法逮捕被告后,于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规定24小时内,为防被告脱逃,原得依规定使用警铐,被告在此情形下接受警方询问,尚难谓有何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

为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支持同仁合法使用警铐,并要求各外勤单位主管落实员警自身安全、案件程序及嫌犯安全之三安原则。

过去警察机关曾发生侦办毒品案犯嫌在制作笔录时趁机脱逃的案例,也曾发生人犯未上铐于留置室而趁隙脱逃的情形,代表经逮捕留置后的嫌犯仍有其脱逃可能及危险性,不但影响员警的执勤安全,并可能让警察同仁涉犯刑法第163条公务员纵放人犯的风险,因此面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自逮捕、留置到解送地检署前都不可轻忽懈怠,才是最正确的执法态度。

富达法律事务所李育升律师表示,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可知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是在维护被告「自由陈述」的权利。

因此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嫌疑人施以戒具等防护措施,乃为适合的措施,且属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从法律角度,此上手铐的动作,与被告「自由陈述」的权利,并不相违背,因此不能仅以讯问时上手铐,即认定非法取供或违反被告自白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