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县捍卫员警执勤安全 鼓励大胆、合法使用警械

新竹县警察局为避免基层员警顾虑,通知员警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为重,大胆、合法使用相关戒具。(罗浚滨摄)

高雄地院法官日前以员警制作警询笔录时 ,对嫌犯使用手铐戒护等缘由,认属不正方法,判决无罪,新竹县警察局为避免造成基层员警顾虑,通知员警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为重,大胆、合法使用相关戒具,并函请司法院建议研议适当的解释。

县警局长林信雄指出,依据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其中明订手铐为核定的戒具,包含警、调、移民、海巡及各级法院、地检署所属法警等执法单位均依法使用,亦为全世界执法机关符合该国法令的戒具,将其过度引申为类似刑具的概念,恐与世界司法体系共同认知及作为有违。

再者,依警察人员使用警铐规范,执行法定强制措施时,为确保警察人员、在场相关人员或第三人的安全,并审酌相对戒护能力及所犯罪名,得对犯嫌使用警铐。显见手铐是戒具、并非刑具,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执法人员的安全,并确保刑事追诉程序之遂行。

警方无法等到犯嫌意图抗拒、脱逃、自伤或攻击时才加之戒具,这些都是执法前辈们以血泪换来的教训,更遑论第一线员警还需要担负疏纵人犯的责任。

高雄地院的判决,警方尊重法官个人自由心证,及依法独立审判权,虽仅为个案判决,并非既决之判例,但已引起第一线执法机关同仁担忧,亦可能成为极少数有心份子借以伺机作乱的不当事由。

林信雄为此吁请法院谨慎考量使用戒具是否确实有压制犯嫌自由意志而导致不正询问,并重视第一线员警的人身安全和担负的法律责任;另为顾及基层执法员警执勤安全与遂行,新竹县警局将以第一线执法机关的立场,函请司法院建议研议适当之解释,俾利国内各执法机关遵循,维持国内执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