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地发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安阳市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安阳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安阳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12月5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安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安阳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为调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积极性,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安阳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含邮寄)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二、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三、举报人可以拨打“110”“12345”“12350”等电话进行举报,或者通过来人、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人,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知悉举报事项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非法运输(含邮寄)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直接进行核查处理;“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到举报后应按照职责转市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办理的,下级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15日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五、对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金额进行奖励:

1.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含邮寄)烟花爆竹的,给予行政处罚金额30%的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2.举报有固定门店(场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给予被查处货值金额10%的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没有固定门店、场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六、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公安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转送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相关基本情况。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也需提供(留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相关证明材料。

3.应急管理部门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使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进行支付,并在20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手续。

4.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只奖励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以受理单位接到的举报时间为准。

5.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七、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1.举报的线索为国家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2.举报的线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聘请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或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3.举报线索模糊不清,无法查证的。

4.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信息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工作中发现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2.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3.违规透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的。

九、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收回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2.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奖励所涉及的审批、证明、决定及相关过程材料应当归档并长期保存。

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安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此前新乡市发布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以便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

新乡市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新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南日报综合安阳融媒、安阳日报、新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