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根据《黑龙江省发展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和记录药品仓储配送的全过程。系统的数据库软件、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软件、操作系统软件等应当与药品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满足药品现代物流运营、药品质量管理和信息安全的需要。
第十六条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仓储管理、运输管理、温湿度监测等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一)仓储管理系统应当与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实时对接,实现药品入库、拣选、储存、出库等仓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具备全程货物查询、追溯功能。
(二)运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对运输药品的品种、数量、批号、工具、人员、发货时间、到货时间、签收以及冷链药品温度等进行全程跟踪、记录、调度的功能。
(三)温湿度监测系统应当对药品所有仓库温度、湿度以及冷藏车温度实时监测及记录。
(四)开展第三方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应当配备与委托方数据有效对接的条件,具备对委托方药品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回等指令的处理功能和全程货物查询功能,实现药品委托储存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配置信息追溯系统,保证经营过程中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按要求实现对药品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置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网络环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系统持续性运行能力和数据完整性能力,可以有效规避因单一服务器系统异常导致的服务中止和数据不完整,实现持续提供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企业网络出口带宽应当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三)数据按日备份,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异地服务器或云储存等)存储和追溯管理。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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