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绿美汕头!汕头中院发布汕头生态建设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敲响环保警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8·15全国生态日”当天,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审结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充分展现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和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护航绿美汕头建设,守护美丽家园。

案例一:全链条惩治危害野生动物行为

据悉,2021年起,李某为谋取非法利润,在明知高鼻羚羊角、蒙原羚角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的情况下,仍向上级卖家购买高鼻羚羊角、蒙原羚角,并与他人合谋从越南走私高鼻羚羊角,进行出售。案发时,李某共走私高鼻羚羊角440根,制品价值共880万元;非法出售高鼻羚羊角82根、蒙原羚角26根,制品价值共177万元。

李某辩称其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他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对此,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从严把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将其供述的“捕猎-收购-贩卖”利益链条内犯罪依法认定为同种罪行。

最终,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高鼻羚羊角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向境外供货商购买并委托其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其明知高鼻羚羊角、蒙原羚角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本案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

2022年1月起,余某某为非法牟利,从菜市场购买4张捕鸟网、1套诱鸟声音设备,架设在田间用于捕抓野生动物,至2023年4月,余某某合计抓捕到草鹭、牛背鹭、绿翅鸭、黑水鸡、鹤鹬等野生鸟800只。余某某分多次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约63000元。其合计非法狩猎野生鸟价值人民币351000元。

经鉴定,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确认上述5种野生鸟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据此,该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澄海区人民法院方面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行为进行惩处,展现了司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严密保护,并警示公众,要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三:坚决杜绝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郑某某在一造纸公司负责机电维修、设备维护、废气废水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管理等。2023年9月,郑某某得知其所在公司锅炉烟气连续监测监控的数采仪上显示的“氮氧化物”和“氧含量”两个指标数值出现较大波动,数采仪显示红色预警。

为避免公司遭环保部门查处、自己也可能会因此失去工作,郑某某于同年10月在分析仪与数采仪之间的传输模块线路加装两个电位器,通过调节电位器的旋钮实现控制数采仪数据的目的。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对该司检查时发现,分析仪与数采仪显示数据明显不一致,郑某某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介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污的常用手段。经审理,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某作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防止污染环境行为再次发生,上述法院依法采取了惩罚与预防并重的司法裁决,综合考虑本案量刑情节,依法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禁止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四:多措并举守好耕地“红线”

2021年3月,陈某某向同村村民承租37.6亩农用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用于耕种农作物。同年9月,因种植不善,陈某某将部分土地改建成农家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铺设石子路、开挖池塘,搭建船亭、蒙古包等游玩设施进行经营使用,造成土地严重毁坏。

经鉴定,陈某某的行为造成4745平方米土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陈某某进行复耕整改恢复土地功能,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经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被毁坏的基本农田复耕整改恢复土地功能等情节,依法判处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乡村旅游的兴起,建农家乐、搭农家屋成为许多经营者的投资优选,为此甚至不惜越过耕地保护等法律“红线”。澄海区人民法院称,本案是一起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破坏耕地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既使破坏者受到法律严惩,又有效推动耕地恢复种植条件,统筹实现刑事震慑与生态修复目标,有效保障耕地安全。

案例五:严厉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

2023年3月,林某某、万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到某山头开采花岗岩、建筑用砂,用于出售牟利。同年4月,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查获操作挖掘机作业的工人以及若干机械设备。

经查,林某某、万某某共销赃花岗岩5千余吨,建筑用砂约90车,共销赃25万余元。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某、万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与林某某、万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某、万某某一次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18029元、评估费用36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万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结伙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林某某、万某某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万某某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潮南区人民法院提醒,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过度挖掘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必将影响可持续发展,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其表示,将继续打击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国家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开发,同时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将生态文明理念落到实处。

文 记者 赵映光 实习生 林倩宜 通讯员 罗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