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办法,8月开始施行,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超三分之一才可预售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近日印发,该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4项条件,值得关注的是,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预售商品房。
另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具体来看,商品房预售要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预售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依法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
就商品房预售广告的规定来看,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近两年,交付问题受到较高的关注,关于交付,《办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工并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联合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联合验收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提出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该《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潇湘晨报记者牛蕊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