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公司因违规设置防盗窗影响疏散逃生被罚

本文转自:人民网-湖南频道

近日,湖南湘潭韶山湖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违规设置防盗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被消防部门依法罚款人民币17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前期,韶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辖区韶山乡韶润村、铁皮桥以南“最忆韶山冲”演出场馆的韶山湖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员工宿舍(人员密集场所)两个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较轻违法情形以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02-6)中违法行为情形较轻的裁量区间,应当给予该单位处罚款幅度的0%-30%(5000㎡以下,0.5万≤A<0.95万)。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该员工宿舍总建筑面积共 1698.83平方米,该单位属于较轻违法。

鉴于该单位经大队检查后就立即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报告以及整改照片,该单位员工宿舍两个逃生窗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经核实,该单位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实,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的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减轻处罚金额最低不能小于处罚幅度下限的三分之一,大队决定给予韶山湖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周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