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前一半利润被分掉!速迈医学“清仓式”分红?

经济导报记者 石宪亮

3月18日,深交所网站发布了苏州速迈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速迈医学”)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速迈医学IPO申报被受理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公司拟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预计募资5.08亿元。公司的核心产品为牙科手术显微镜。

过半净利润用于现金分红

近期,证监会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速迈医学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7048.1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拟补充流动资金1亿元。

对于深交所二轮问询中的“上市前大额现金分红合理性”等问题,速迈医学表示,公司报告期内分红有助于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维护相关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股东收到的分红现金,主要用于支付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款、受让上海松佰牙科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投资理财等。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公司财报显示,2020年至2022年,速迈医学的账面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812.57万元、4304.87万元、6029.81万元,三年总利润为1.41亿元。这三年,公司的现金分红分别为4050万元、1500万元、1498.14万元,分红总额为7048.14万元。三年内,公司现金分红约占归母净利润的50%。

在回复中,速迈医学一方面强调大额现金分红合理合规,另一方面又表示公司未来存在较大的流动资金缺口。

公司表示,根据测算,预计至2027年,公司新增流动资金缺口为1.69亿元。公司本次IPO计划以募集资金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系根据未来五年新增流动资金需要量进行确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被问询是否违反《广告法》

深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问道,公司在官方网站宣传多款产品采用“德国进口玻璃”,但通过南京仪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采购的德国产光学元器件金额均较小,公司宣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违反《广告法》等相关规定?

速迈医学在回复中表示,公司官方网站宣传的“德国进口玻璃”,系德国肖特玻璃科技公司(Schott)生产的应用于公司手术显微镜光学系统中的元件。公司并不向德国肖特玻璃科技公司直接采购玻璃原材料,而系根据主机设计所需,向光学元件供应商采购以肖特玻璃制成的光学元件,即公司的光学元件供应商按照公司的设计要求,直接向国内经销商采购肖特玻璃,他们制成相关透镜、棱镜等光学元件后再出售给公司。

公司表示,报告期内(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公司采购以肖特玻璃制成的目镜胶合片金额分别为70.72万元、96.20万元、100.11万元和66.24万元。

速迈医学认为,公司在官方网站宣传多款产品均采用“德国进口玻璃”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第三条关于“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和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的情形。

未详细解释“性能优、售价低”问题

速迈医学IPO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产品在主要性能参数方面已达到或优于竞争对手产品,而终端销售均价远低于蔡司、徕卡等竞争对手。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其产品相较于主要竞争对手的技术先进性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或安全性原因获取订单失败的情形。

速迈医学对此表示,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出具的《牙科手术显微镜行业深度研究与市场前瞻报告》,国内市场方面,公司自主品牌“ZUMAX”与德国蔡司(Zeiss)、德国徕卡(Leica)等国际一流品牌竞争并占据优势。国际市场方面,发行人紧随德国蔡司、德国徕卡身后,与CJ-optik、Global Surgical、LABOMED等企业属于第二梯队。

速迈医学在回复中称,公司产品在光学系统参数及主要性能指标上,已达到或优于竞争对手产品的披露真实、客观、准确。

但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公司终端销售均价远低于蔡司、徕卡等竞争对手,速迈医学及其保荐机构并没有明确解释。

境内外专利布局策略不具备联动关系

申报材料显示,速迈医学与登特菲就9项专利发生纠纷,其中8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公司拥有境内发明专利20项及境外发明专利9项。

深交所在二轮问询中要求公司说明认定上述涉及纠纷的专利不属于核心专利的依据是否充分?公司现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侵权情形、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境内外发明专利是否内容相同?

速迈医学在回复中表示,涉诉专利均为一般专利,认定涉及纠纷的9项专利不属于核心专利的依据充分、合理。即使法院最终判决维持该等专利无效审查决定,该等专利被宣告无效,公司后续仍可继续合法、无偿使用涉诉专利所对应的技术及技术方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现有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情形、纠纷或潜在纠纷。

速迈医学表示,公司根据国际市场销售份额变动、主要竞争对手发展态势及行业技术方案创造性强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布局境外专利及专利布局的具体方案,相关技术是否已申请对应的境内发明专利并非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因此公司境内外的专利布局策略不具备联动关系。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授权的20项境内发明专利与9项境外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容不完全相同,不具有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