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来就是婆家人须事事听从 太悲催!惨当生育工具不忍了
被要求嫁来就是婆家人,须事事听从,还惨被当生育工具,女子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婚后育有1名小孩,不料,阿国认为小萱婚后就是婆家的人,必须事事听从婆家意见,不仅被婆婆要求煮饭,甚至要手洗衣服,阿国也认同这样的传统观念,要求她不可经常回娘家,下班要赶紧回家煮饭。小萱承受种种压力被迫搬回娘家,双方分居迄今,小萱选择不再隐忍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双方在2021年结婚后,阿国一再辩称相处和睦,单纯只是意见不合,但这都只是阿国自我美好的想像,阿国无视她与婆家相处压力,她多次对提及希望搬出去,双方可在外租屋居住,借此修补感情,但阿国虽口头答应,但总以找不到适合租屋处搪塞,还固执己见不愿沟通。
小萱表示,阿国还对于她与娘家关系密切感到不悦,甚至充满敌意,在她返回娘家住时,还向她表示,「妳越是喜欢回去,我越是不想去」。阿国还仅将她当成「生育工具」,在怀孕时不知体谅甚少闻问,就连她发生车祸受到惊吓,阿国也态度冷漠未探视、关心,更无情地说「住娘家就不是他的责任」。
双方分居当时她已怀有身孕,但连产检多是由她的家人陪同,阿国甚少陪伴,还冷淡表示,「不住在婆家就不归我管,要不要回来依照妳的想法」,让她对婚姻感到心灰意冷,原本以为小孩出生后就会有所改变,不料,就连生产后离开月子中心,聘请月嫂到娘家照顾,阿国也仅来见过她1、2次。
而婆婆跟公公还到她任职的国小,对她无情批评,并且刻意中伤名誉,她向阿国反应此事时,他却是充耳不闻。此外,双方离婚调解时,阿国也表示离婚的条件是要她放弃小孩的亲权,以此作为要胁,罔顾小孩利益。
法官审酌,双方各自生活已形同陌路,且均无改善或挽回婚姻之行为,彼此对婚姻无法继续维持,均有可责之处。日前依法判决,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判决离婚,为有理由,自应准许。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但由小萱担任主要照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