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超速冲撞号志杆害乘客瘫痪 车祸鉴定出炉遭判过失致重伤罪

二审审酌,杨男明知天雨路滑行经积水处应减速慢行,却导致副驾驶座刘女遭重创四肢瘫,其有因果关系,改依过失致重伤罪判杨1年,可上诉。(示意图/shutterstock达)

彰化杨姓男子于2020年间驾车搭载20岁刘姓等女友人,案发当时下大雨,车子时速破百行经积水处打滑冲撞路旁红绿灯,副驾驶座刘女因遭重创导致颈椎骨折四肢瘫痪,一审审酌时隔已久双方未描述细节判杨无罪,经上诉,二审审酌监视器、车祸鉴定认其因果关系,改依过失致重伤罪判杨1年,可上诉。

一审判决指出,杨姓男子搭载2名女性友人,沿彰化县花坛乡中山路一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行经中山路一段与花南路交岔路口前,以时速约100余公里超速行驶,整部车冲撞红绿灯号志杆。

当时坐在副驾驶座年仅20岁的刘姓女子因车祸遭重击导致受颈椎第4、5、6节骨折并脊椎损伤之伤害,经送医救治,因重伤害迄今仍四肢瘫痪,无法独自坐起、无法行动,日常生活仍须依赖他人照料,其身心承受巨大痛苦。

一审判决指出,杨说车祸后有脑震荡,对于车祸经过并无印象,车速记不得,醒来就在医院等语,半年后才到警局做笔录,超速打滑是检警提讯笔录,更不复记忆车祸发生经过,更无坦承其因车速过快而导致打滑之事实。

一审法官根据刘女指述,已经在车祸发生1年5个月后,时隔已久,且未描述肇事前后之细节,其证词是否全然可信,尚属有疑,同车之证人吴女于侦讯时证称不知道车祸如何发生,仅是刘女指述,难以作为对杨男不利认定依据,因此判杨无罪。

经检方上诉认为,杨发生车祸时,向警方坦承车速快打滑,且有监视器影像佐证,经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推估杨当时车速高达109.86公里,车祸鉴定结果为车子超速失控导致。

二审法官审酌,杨姓男子明知天雨路滑行经积水处应减速慢行,仍贸然以时速约100余公里之速度(该路段速限为时速70公里)超速行驶,导致车子失控打滑,猛烈撞击路口红绿灯号志杆,考量坐在副驾驶座刘女遭受重击,其有因果关系,改依过失致重伤罪判杨1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