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逆向酒驾骑士!车祸鉴定无过失 他因这理由仍判6月

车祸鉴定无过失,汽车驾驶仍遭判刑6月。图为示意图,与本文无关。(图/记者徐文彬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一名陈姓男子前年以时速102公里行经限速70公里的金路一段,对撞酒驾逆向黄姓机车骑士对方送医后仍不治,事后陈男被依过失致死罪起诉。不过,新北市府车祸鉴定结果,认为陈男就算依速限70公里行驶,也无法及时闪避逆向行驶的机车,车祸仍会发生,但士林地院认为若没超速,骑士所受伤害势必能减轻,因此仍有过失,判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18万,全案仍可上诉。

据判决书指出,陈男开车行经淡水区淡金路1 段,当时天候晴、夜间有照明、市区道路限速70公里、柏油路面干燥、无缺陷、视距良好等情形,竟未遵守速限规定及疏未注意行进方向前方人车动向,超速行驶,当黄男跨越双黄线逆向超车时,闪避、煞车不及撞上右侧车身,黄姓骑士脸部开放性伤口胸壁腹壁挫伤、两侧上肢下肢多处挫伤等伤害,送医急救无效死亡。

陈男承认是肇事者,但辩称案发时行车速度约70公里,并有保持行车距离,是因黄男逆向侵入车道,无法闪避,才发生车祸;且新北市政府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也认为纵有超速,仍无过失责任,而逢甲大学车辆行车事故鉴定研究中心之鉴定指出,陈男即使不超速行驶,遵守时速70公里之速限,在发现骑士后,采取按喇叭煞车向右闪避之情形下,仍无法反应到可以防止车祸之发生,故无过失。

判决书提到,法官勘验行车纪录画面,发现陈男撞击骑士之前,也采取「鸣按喇叭」示警反应,显然有采取避煞之时间空间,以避免车祸发生;且如果陈男采取70公里速限,与案发时实际速度102.56公里相较,闪避和煞车反应时间与距离、造成的伤害自然可减轻。

另外,骑士虽于酒后驾车,但并无证据证明酒后驾车与本案车祸发生有关,酒后驾车应仅是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驾驶人驾驶汽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不能以此认为可以解免其罪责

判决指出,法官审酌陈男行驶时未注意车前状况及超速行驶,案发后本院审理时,仍否认超速,且均未与家属达成和解等一切状况,依过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