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转投资 目的、标的决定架构

近年我国不少家族企业设置控股公司转投资,以迎接第二获利曲线。林志翔指出,如果家族企业投资目的是在于取得新创企业技术以提升本业获利,或是跨足其他相关领域打造多角化经营等,其重点是长期投资,若投资标的在境内,运用闭锁性公司或是有限合伙组织等方式最常见。

以闭锁性公司来说,家族企业可透过将股权放入该公司,自行订定章程与设置特别股规定来分配股权,像是订定股份转让条件,还有设置黄金股或是复数表决权,让企业掌门人握有决策权,其他亲戚则为快乐大股东,同时企业主也能达到交棒给接班人并保有最后否决权的工具。

至于有限合伙也可自行订定获利分配契约与转让限制,有利家族成员在外部创业,企业主可投入较高资金但获配比例少,由创业人出较少资金握有多数获利分配权,以鼓励家族事业多角化经营。

林志翔也表示,如果家族企业的投资标的在境外,以BVI、开曼等地所设置的转投资的海外控股公司较适合,另私募股权基金、控股公司+家族信托者(最为常见)也是常见选项。

林志翔指出,过去台商是一卡皮箱走天下,但受限于法规禁令无法直接投资中国大陆,因此运用第三地子公司架构转投资,近年台商考虑到传承议题而添加信托架构,以将长年境外获配股利转入信托并指定受益人,同时达到传承与获利目的。

不过林志翔表示,若家族企业转投资是以「获利」为主要目的,则必须考虑税负因素,例如家族企业的境内自然人投资台湾未上市柜的新创企业并赚取差价获利出场,属于境内个人买卖未上市柜、未兴柜股票,必须纳入台版个人最低税负,适用税率20%,若最低税负大于综所税则须补缴差额税款。但如果是投资上市柜企业股票,则属于个人上市柜证交所得(目前停征),仍为免课税情况。

另外,若以境内法人型态投资台湾未上市柜的新创企业,其赚取差价也适用台版企业最低税负制征收率12%,只要营所税额小于最低税负就需要补缴差额税款。至于境外法人型态,在台仅需缴证交税千分之三,但还是要考虑境外当地的海外证券获利课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