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夹娃娃店林立 假币可以花掉?

收到假钞怎么办?(本报系资料照)

货币是交易活动的媒介,是社会经济的基础。随着现今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的兴起,伪币、伪钞的情形比起以前少了许多,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仍会出现。做生意没注意,收到这些假钞、假币,自认倒霉?还是拿去花掉?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195条规定「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通用之货币、纸币、银行券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所以如果制造伪钞、伪币,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是属于重大犯罪。第196条规定「行使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收受后方知为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交付于人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法律上对于使用伪钞伪币的两种情形是做了不一样的规定。

第一种是透过不详的管道取得别人制作好的伪钞伪币后使用,简单来说,就是使用之前,已经知道所使用的是伪钞伪币。就像新闻连结所写的王姓男子,知道有取得伪币的管道,因为好奇、贪小便宜的心态拿到伪币,再到以现金小额交易的地方(例如槟榔摊)使用,虽然金额不大,但只要有使用伪钞伪币的情形,最少就是从3年有期徒刑起跳,虽然法院实务上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会再用刑法第59条减刑,但也是1年6个月以上的刑期。

另一种是第196条第2项规定的「收受后才知伪钞,又继续使用或交付他人使用」的情形,这条规定处罚较轻,因为行为人取得伪钞伪币的时候,主观上并不知情,而且考量行为人收受伪变造货币的同时应该也有付出相当代价而受有损失,例如小摊贩卖了200元东西,拿到500元假钞,还找了300元真钞出去,那小摊贩收到了500元假钞后再去行使,比起故意去取得伪变造货币再来使用的恶性较低,因此给予比较轻的处罚。

随着电子商务、无实体货币交易的盛行,纸钞货币的使用减少,伪造货币的利益诱惑比较减少,但在司法实务上还是偶有所闻。不管是恶意取得伪变造货币再行使,或是收受后方知而行使,都是犯罪,呼吁大家还是不要贪小便宜,拒绝伪钞伪币,如有发现或不小心取得,赶快报警,才是自保之道。

(本文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李家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