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大陆首见新规 省府重大决策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答询
江苏出大陆首见新规,省府重大决策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答询。(我苏网)
大陆官方「我苏网」9月30 日消息,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9月29日下午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同级人大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是大陆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作出落实。
根据大陆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重大决策报告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画,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专案等。同时,要求做好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的衔接。
为进一步增强报告工作的计划性,便于实践操作,决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建议专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建议专案,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专案安排,按照规定报请省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此外,还对项目的调整和临时增加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说:「省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报送重大决策草案的有关材料。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袁功民表示,审议也有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省政府负责人或者受省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有关部门、单位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省政府研究处理,并及时回馈处理情况。」